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情形。在不同语境下,累犯一词有不同的含义,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实,作为量刑对象,累犯是指特定的累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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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因盗窃,于2014年6月3日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2月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5年6月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5年9月9日被济宁市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11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2021年4月6日,卢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先后盗窃真知味饺子馆店内现金一百六十余元;盗窃唯美理发店内现金六百余元;盗窃湘丰茶叶店内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真龙香烟十六盒、小熊猫香烟九盒、泰山香烟十盒。

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卢某已退还湘丰茶叶店内所盗赃物。

卢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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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讯好律师事务所焦大明律师解答:

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卢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卢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依法或酌情均可以从轻处罚。

卢某因盗窃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卢某因盗窃罪曾多次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再次实施盗窃故意犯罪行为,且该次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焦大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