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取得财政性资金收入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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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扣除吗?

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3、预缴时候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候进行退税吗?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4、公司欠对方公司货款,经确定已经无法支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才转入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才转入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