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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乘电梯受伤后,起诉了电梯维保公司。但电梯公司认为责任在物业公司。

近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判决结果。

经查,李某系沈阳市皇姑区黄浦江街1号楼的业主,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为永安电梯公司。2020年10月27日早上6时左右,李某与其爱人乘坐单元楼电梯出行,当电梯运行至8楼时突然坠梯,致李某受伤。事发当日,李某被120急救车送至沈阳市消防医院急诊救治,被诊断为右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住院共计32天,休息194天,发生医疗费共计61932.61元。事故发生后,永安电梯公司支付李某共计63000元。后李某被鉴定为右膝关节十级伤残。

事发后,李某提出上诉。

电梯维保单位永安电梯公司表示,永安电梯公司是沈阳市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用的电梯维保单位,永安电梯公司与李某之间没有任何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要起诉也应该起诉物业公司。且李某当日推重型电动车进入电梯,随即发生了电梯坠梯事件,进而造成人身损害,所以其自身也有责任

永安电梯公司称,作为小区管理者的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发现李某不按规范使用电梯的情况并且未正常定期检查电梯的安稳运行,所以责任在物业公司。永安电梯公司已经尽到了电梯日常维护、安全使用提示及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损伤不存在过错。

因永安电梯公司未提供李某推电动车进电梯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未采信电梯公司的抗辩意见。一审宣判沈阳永安电梯有限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6193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护理费4747.48元、误工费33529.11元、残疾赔偿金为7064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元、鉴定费1040元,共计182353.20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永安电梯公司提出上诉,称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认为李某应起诉物业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永安电梯公司作为李某所居住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对电梯的运行安全尽到维护义务。李某在乘坐电梯时受伤,其将永安电梯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永安电梯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其相关权利。

2022年1月,法院二审驳回了永安电梯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华商报记者 王祥、编辑 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