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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满分处罚规则

新规前满分处罚:驾驶人在当前周期记满12分是需要学习7日进行科目一考试;记满24分以上,需要学习7日进行科目一+科目三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而新修订的规定中,细化满分分值对应的考试科目。并且增加多次满分记录驾驶人的满分学习天数。

02 满分处罚新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63号)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总结:驾驶人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有3次记满12分记录或累计记满36分,需要重考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相对应满分教育学习天数会加长。

03 实习期满分规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总结:增加后的准驾车型还是有实习期,需要遵守实习期规则。但是驾驶人驾驶原准驾车型车辆时,没有实习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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