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说过:不要怕别人笑话“土里土气”,一定要把车钥匙挂在腰带上,而不是随意丢在桌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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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不需要赔偿的关键在于对“擅自”的定性是“同事偷拿车钥匙”,还是“车主保管不善”。

“同事擅自拿走我的车钥匙,出了车祸,其家人让我赔偿20万”,遇到这样的问题,恐怕最糟心的就是车主了,既要承担车损带来的折旧损失,还要被同事家属索赔,这不是“躺着都中枪吗”?

那么车主到底需不需要赔偿呢?

大部分人可能会认为不需要,理由有两条:

其一,车钥匙是被车主“擅自”拿走的,虽然是熟人,但司法上应定性为“盗窃”,而《民法典》第1215条中明文规定: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车又不是车主驾驶的,即便要赔偿,也是由保险公司来赔,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应当由“偷车人”自行承担,无论如何也轮不到车主来赔偿。

“车主不需要赔偿”的观点真的站得住脚吗?其实并非如此,有些情况下,车主需要承担“对车辆保管不善”的连带赔偿责任,下面就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朋友偷开车,致使对方摩托车驾驶人死亡,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下均为化名):

2007年5月8日中午,南京市生意人高强与朋友约了一个饭局,因为中午需要喝酒,加上有朋友来接,高强就没有开车,随手把车钥匙放在了桌子上;

高强刚赴宴没多久,朋友郭刚就发现了高强留在桌子上的车钥匙。

郭刚还处于驾考阶段,尚未取得驾驶证。郭刚心想,“就拿这辆车练练手吧,都是朋友,高强知道了也不会介意的”。

于是,郭刚就把车子开出去了,车子刚开出去没多久,下午2时许,郭刚行驶到江宁区横溪镇丹阳桥路段时,发现前面有一辆行驶缓慢的三轮摩托车,对自己驾驶技术颇有信心的郭刚一脚油门就试图超车。

这一超车不要紧,操作不慎,将三轮摩托车剐倒,摩托车上的驾驶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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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因为郭刚尚未取得驾驶证,有存在逃逸的行为,因此判定郭刚负事故主要责任。

《刑法》中,对于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者承担全责或主责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郭刚随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车主高强原本想着这件事就过去了,但没成想,摩托车驾驶人的家属将保险公司、郭刚、高强一同列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高强一脸“懵”,“明明我也是受害者,车子是他郭刚偷开出去的,与我有什么关系”?

庭审中,肇事人郭刚也承认自己是偷偷把车开出去的,与高强无关,高强对自己偷开车的事儿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才了解了整个事情的大概。

最终,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在交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5.6万元、肇事人承担交强险外70%的赔偿责任,即5万元,而高强则因未尽到“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对上述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承担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也就是说,倘若肇事者郭刚无力赔偿这5万元,那么车主高强的赔偿就是8万元。当然,法律层面上,郭刚是肇事者,车主事后可以向郭刚追偿,如果郭刚拒付,高强可以诉讼追偿。

车钥匙明明是被朋友偷偷拿走的,为什么车主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因很简单,法律上,车主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高强外出后,随意将车钥匙丢弃在桌子上,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郭刚轻而易举的拿到,而他这未妥善保管车钥匙的行为,大大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换一个角度想,假设车钥匙是郭刚偷走的,比如趁高强不注意,偷偷从高强口袋里或者抽屉里拿走了车钥匙,那么高强就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也就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

这一案例也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车钥匙、保管好自己的车,以防因为“保管不善”而承担法律后果。

同事“擅自”拿走车钥匙发生车祸,其家人让车主赔偿20万元,合理吗?

言归正传,再回到这一问题:

问题的焦点还是在于对“擅自”的理解和定性,“擅自”究竟是毫不知情,还是掺杂着“借”的成分、保管不善的成分,这一点太重要了:

第一种情况:

假设同事是偷拿的车钥匙,而你把车钥匙放在了口袋里或者私人储物柜里,在你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同事把车开走了,那么你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同时你还有向“偷车人”追偿车损损失的权利;

当然,此种情况下需要你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同事的行为是“偷”、证明你是毫不知情的。

第二种情况:

倘若像上文说到的车主高强一样,明知道同事没有驾驶证,又有开车出门的极大可能性,或者之前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此时还不将车钥匙妥善保管,将车钥匙置于显眼的位置上,那么就有“保管不善”的嫌疑,可能会因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再者,假设同事把车开走后,你知道了,但并未制止,而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存在未审车、检车的情况,或者你明明知道同事饮酒了、没有驾驶证,但并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同事继续开车,而是对他的行为继续“纵容”或者“默认”,那么作为车主,你也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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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熟人之间,不打招呼就把车开走的情况很常见,没出事还好,双方皆大欢喜;一旦出了事,车主会辩解“自己不知情,朋友的行为是盗窃”,以此来规避赔偿责任。

但实际上,即便车主真的不知情,或者偷拿车钥匙的人也承认车主不知情,但车主毕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或义务,除非自己真能拿出真凭实据来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也是有一定赔偿责任的,难逃干系。

突然想到有些人会把车钥匙挂在腰带上,而不是随手置于桌面上,其实挂在腰带上才是最“聪明”的,除非是车主主动借车给他人,否则他人取得车钥匙都可以认定为“盗窃”,车主的责任也就规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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