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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有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起草了“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

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党和国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相应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

二是增强系统观念,注重协同配合。比如,为配合相关部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意见》在第三部分配套提出了相应的审判规则。

三是坚持法治思维,具体措施以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措施。

五是务求好用管用。为更好指导各地法院开展工作,《意见》既提出了一些理念性、指引性的意见,也规定了大量的法律适用规则,以便于实践操作和适用。

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二)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

(三)建立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

(四)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

(五)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

(六)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1.如何适用民法典制度、规则,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是坚持自愿原则,依法认定合同效力。《意见》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坚持鼓励和促成交易的立场,强调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

二是贯彻平等和公平原则。中小微企业更容易受到疫情、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陷入危困状态。对于中小微企业因此被迫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情形,《意见》特别规定,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于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中小微企业因不可抗力、疫情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情形,《意见》强调要依照民法典第590条或者第533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

三是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规则”,核心内容是通过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的运用,保护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强化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例如,《意见》特别强调,在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防止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而获益。

2.助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有哪些实际举措?

一是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是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确认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帮助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地对企业“画像”,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

三是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3.产权保护有哪些针对性的新举措、新思路?

一是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

二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诉讼程序保障。

三是贯彻全面保护原则,同时突出强调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激发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意见》在坚持实体与程序全面保障,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各领域全面发力,物权、债权、股权等各项权利全面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