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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王某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任互助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其管理的国库支付中心零余额账户中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分47笔转支2129179.5元至其个人账户,用于购买房产、信用卡还款、打麻将等个人开支,其中挪用的1842341.7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现金汇款、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归还1823314.61万元,剩余305864.89元至今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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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1842341.7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将挪用的部分公款用于打麻将非法活动,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还大部分赃款,可从宽处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深刻忏悔,并服从判决结果。

因本案对防止公职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全县各单位会计、出纳130余人旁听庭审活动。通过旁听庭审,不仅有效促进司法公开,同时给旁听人员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希望广大财会人员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严守财经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防止为一时贪念付出惨痛代价。

供稿:者雪梅 严福财

编辑:何金玲

审核:郑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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