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上午,歙县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模式(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判决共同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5000元。该案系新安江歙县段实行退捕政策后,依法惩处退捕渔民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首案,彰显了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的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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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查明,2002年起,被告人童某因从事收购、贩卖水产品生意,与居住生活在新安江流域的被告人余某甲等人建立了固定的鱼、虾交易关系。2020年5月底、6月初,童某与余某甲、凌某、吴某等人联系需要收购鱼、虾等水产品。后余某甲与被告人余某乙(系余某甲妻子)等人在明知歙县新安江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全年全面禁渔的情况下,使用渔船、渔网、虾笼等工具,趁黑夜之际多次到新安江街口段江中捕猎鱼、虾。童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为了非法牟利而多次到当地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收购,并运至其在屯溪某市场个体经营的鱼摊上销售。8月20日凌晨,童某在歙县小川乡码头收购渔获物时被联合执法机关当场查获,并查扣其收购的渔获物(白鲢)200斤。

诉讼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要求三被告人承担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失的赔偿责任 。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后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童某事前通谋,事后收购非法捕捞所得,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论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某甲、余某乙、童某的犯罪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破坏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相应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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