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衣吃饭是生活中最基本的需求,而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去搭配身上的穿着,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去选择是在餐厅吃饭或者在家吃饭。而在成都,一名男子却因为自己穿的一身白衣服,遭来了一场祸事。

在众多美食中,串串香是很多人都很喜爱的一种小吃。点上一锅红汤底,在滚烫的汤水中将自己喜欢的食材放进去进行涮煮,煮熟之后蘸上自己调配好的蘸料中,在嘴里享受着美味所带来愉悦和快乐。而在四川成都,有些串串香店是24小时不间断营业,可见当地人们对于串串香的喜爱程度之深。

(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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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1月8日这天早上5点左右,17岁的肖某和两个朋友一起外出,随后三人便来到了一家串串香店,准备享受舌尖上的美味。当天出门时,肖某穿着一身洁白的衣服,跟着朋友来到了事发的串串香店,随意地就坐下来之后,为了不让自己的衣服沾上油渍,他向店员要了一条围裙套在了衣服外面。而就这稀松平常的一件事,却让旁边的一桌大哥给误会了。

当时,肖某所在的饭桌旁,有7名二十余岁的大哥坐在他们的邻桌位置上。6点左右,肖某和朋友们正吃得开心时,邻桌的一位大哥让他过来给他们进行服务,因为当时肖某穿着围裙和一身白衣,就被对方误认为是服务员了。

被误认为是服务员的肖某自然很不开心,就拒绝了对方的要求。被拒绝后邻桌中的一名光头男子脾气一下子就上来了,带着其他几名青壮年就将17岁的肖某围堵在了旁边的玻璃墙上。

期间这名光头男子不断地对肖某进行殴打,还摁着对方的头部向玻璃窗上撞去。被隔开的肖某的同伴冲不进来,也就无法对其进行搭救,而这一幕发生后,周围有些群众也上前去拉架。为了抵抗这名光头男子的殴打行为,肖某一直处于抱头防守的动作上,从开始到结束一直没有做出还手的行为。

而光头男子在被周围群众拉开后,并没有停止继续侵害对方的行为,片刻后就端起了桌上滚烫的一盆火锅,向不远处的肖某脸上泼去。好在肖某立刻用衣服进行遮挡,对方泼来的火锅中的液体也没有完全泼中肖某,锅内的部分汤汁溅到了肖某的衣服外套和暴露的皮肤上。

而他的这一行为显然也引起了众怒,其他食客将双方隔开,而随后接到报警的警员也来到了案发的串串香店内,将光头男子等7人带走接受调查。而肖某也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所幸的是,肖某身体上的伤情并不严重,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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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原因。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光头男子无故对肖某进行殴打的行为,便属于寻衅滋事罪第一条的规定,并且在餐饮店这种公共场所中闹事,利用餐厅内为食客饮食所用的物品对肖某进行进一步的伤害行为,其性质恶劣,造成当事人肖某受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光头男子的行为便构成寻衅滋事罪。

而对于协助光头男子滋事的其他人员,将会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等,对他们作出相应的处罚。

此事,当地警方已依法立案调查,光头男子等7人被警方抓获归案,其中除张某被行政拘留10日以外,其他六人被依法刑事拘留,而案件的结果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有所区别的,一般对于不涉及刑事犯罪,但行为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情节,公安机关对涉事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拘留的处分,而其行为和情节相对于被刑事拘留者较轻。

而对于被刑事拘留者来说,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在公安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依法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拘留的办法。若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违反《刑法》的情节,接下来涉案的行为人所面对的便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最后对其行为进行判罚。

而对于民事赔偿上,由于光头男子等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因此在民事赔偿方面,作为侵权方应当承担对肖某造成伤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一时的口角争端,对他人进行殴打行为,还拿滚烫的火锅向对方的脸上泼去,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而伤情鉴定也确定肖某受到了轻微伤的伤害后果,为此光头男子等人需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时的冲动,让自己做出了错误的行为,在伤害了他人的同时,自身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引发此事的原因只是误认为对方是一名店内的服务人员,可就算对方是服务人员,也不应该为他的愤怒而受到这样的劫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