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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原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原局长李永平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李永平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永平利用其担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的身份,帮助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五号井采坑边坡治理优化方案》,使兴青公司以矿山恢复治理措施为名,在木里矿区大肆进行非法采矿;2005年至2020年,李永平利用担任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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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木里矿区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上述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完毕,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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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中院依法对李永平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供稿 / 刑一庭 马得财

视频 / 新闻处 苗 艳

编辑 / 新闻处 穆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