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3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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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37家公司因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所辖税务机关对涉案公司处以行政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3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0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至2亿多元(税额近3000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2家,分别是:

1.重庆交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20年08月1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39份,金额22574.41万元,税额2934.67万元。

2.重庆佰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20年08月1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68份,金额17840.24万元,税额2319.23万元。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重庆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巴检刑不诉〔2021〕31号)

1.3.简要案情:龙某某介绍他人开具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93540元,税额合计114301.0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永宏公司补缴了相应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巴检刑不诉〔2021〕44号)

2.3.简要案情:陈某某介绍他人虚开2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11920元,税额合计231459.82元。

2.4.不起诉理由: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公司补缴了相应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不诉〔2021〕206号)

3.3.简要案情:何某某作为重庆A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他人处购买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87179.61元,价税合计60000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何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潼检刑不诉〔2020〕Z38号)

4.3.简要案情:袁某某在只有220000元的情况下,取得虚开价税合计1020666元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0666元,抵扣增值税税款80066.6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黔检刑不诉〔2021〕23号)

5.3.简要案情:程某某联系他人为其虚开共计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12170.92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额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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