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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拒不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潮南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于某与某工艺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作出判令于某赔偿某工艺厂经济损失19多万元的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于某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某工艺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财产申报表,但在限定期限内,于某既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情况。法院裁定查封、扣押于某名下风神牌汽车1辆,并发出限期交出被查封财产通知书,限令于某交出被查封的汽车,但于某拒不交出上述汽车,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与某工艺厂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归案后,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以及亲属代为履行执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于某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它对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能力执行的当事人必须坚决执行,而不是采取拒不交出已被法院查封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或者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否则将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也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