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一千年前,如今的西藏还不叫作“西藏”,而是称其为“吐蕃”。在吐蕃王朝的历史中,由汉至唐,其因为特殊的地理位置,一直在高原上发展着属于自己的文明。可是随着历史发展的机遇,这种“孤芳自赏”的局面被打破了。

在唐朝建立后,不久就受到了来自西南地区的威胁,一个叫吐蕃的势力,威胁着唐朝对西南部及西域的统治。直到文成公主的出嫁,才缓和了这种民族国家矛盾。而使吐蕃走向历史巅峰的领袖,名叫“松赞干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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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赞干布继任为赞普后,即吐蕃王朝最高的领袖,开始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吐蕃势力由此强大起来。其中,也填补了很多吐蕃历史的空白,如吐蕃王朝法律的建立,使吐蕃大部分地区有法可循,并进一步被吐蕃周边国家所认可。

以后人的历史眼光来审视吐蕃王朝所建立的法律,就会发现吐蕃王朝的民事法律发展完善,而行政法律却不尽如人意。是什么导致了这种法律上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有怎样的历史价值,这还需要细说。

吐蕃王朝的历史盛况

在细数吐蕃王朝法律的发展之前,首先要对吐蕃的历史发展背景有所了解。而且在吐蕃王朝的历史中,推动法律发展的历史人物是值得吐蕃后代及青藏地区所铭记的。正是因为松赞干布的勇气与魄力、智慧与谋略,使吐蕃及青藏地区发生了历史的转变。

没有松赞干布之前,吐蕃王朝处于一种分散的状态,直到松赞干布登上大位,格局才发生了改观。松赞干布首先严厉打击反叛者,由此树立了威信。同时,松赞干布还征服了苏毗等部族,使青藏高原基本统一。

青藏高原的统一使吐蕃的文化进一步发展,划分行政区、设立机构官员、创立文字等等。松赞干布的所有努力,都是为了创造一个强大的国家,其中也有法律的建立。在当时的吐蕃历史中,法律是不存在的,它只存在于人们生活中的民俗规定,并没有明文称为法律。

也正是因为法律的长久缺失,使后人对松赞干布设立法律的行为有了诸多猜测。如在藏文创造者吞米·桑布扎的鼓励下,设立法律;为迎娶文成公主与赤尊公主而设立法律;受佛教影响而设立法律……如此等等,还有诸多猜测。

但是无论哪种,都无法抹杀吐蕃法律由此出现的历史身影以及独特的“风姿”。那么在历史的记载中,吐蕃法律有怎样的特色呢?

宗教思想与吐蕃王朝法律

“民事法律发展充分,行政法律规范发展滞后”,为何吐蕃的法律会有这种偏倚的发展方向,这与吐蕃地区的宗教信仰是离不开的。因为在松赞干布设立法律之前,吐蕃并没有成文的法律。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吐蕃都是落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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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吐蕃地区的人们并不反感这种情况,而是在日常的生活,形成了一种民俗法。

由于地区的封闭与落后,本土宗教的思想成为了人们生活以及民俗习惯的圭皋。直到松赞干布的领导,使吐蕃地区统一且强大了起来,并有机会与能力,开始窥探除了青藏地区以外的世界。在与周围国家交流的过程中,不仅使法律由此建立了,吐蕃地区的宗教信仰也发生了改变。

1、吐蕃原始宗教苯教对“万物有灵”的主张

如今游历西藏地区,无不被当地人对佛教的信仰所折服。为了解脱自己的罪业,使生活得到升华,一步一跪一拜的长途朝圣几乎成为了一种生活的追求。可是在千年前,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当时西藏地区还没有佛教。

千年前的西藏地区,吐蕃有着属于自己的本土宗教——苯教。在苯教的思想中,世间万物都有与人一样的灵性,所以苯教对天地自然都很崇敬。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殊的思想,对吐蕃人民的生活行为规范,有了一定的思想指导。

如各地方之间的分裂、对敌人的残忍无情,就与这种宗教思想有关。因为世间万物都有灵性,所以繁杂的信仰使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产生了隔阂。也正是因为这种宗教思想,使青藏地区处于落后的状态。

2、佛教的发展与传播

在松赞干布统一领导青藏地区后,为了建设吐蕃王朝,松赞干布开始向外学习。松赞干布不仅派遣使者去印度学习文字、法律、宗教思想,也与当时的唐朝进行交流与往来。而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玄奘西行不仅带动了中国与佛教的交流,也使青藏地区赶上了佛教文化传播的风口。

佛教圆融的智慧以及深远的思想,使吐蕃人民感受到了一股清风。在苯教的思想中,繁杂的追求使吐蕃人民失去了自我的审视,在佛教的慈悲宽容下,他们获得了精神的慰藉。很快,吐蕃王朝的主要宗教成为了佛教,并一直延续至今。

虽然在在松赞干布逝世后,苯教与佛教之间也有大的斗争活动发生,可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融合,佛教最终与苯教思想一起,成为了独特的藏传佛教,影响着青藏地区。也正是因为佛教的传入,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吐蕃王朝法律的发展。

3、十善业成为吐蕃王朝法律的蓝本

在佛教中,修行的僧人都要遵守“十善业”,以表对佛教的虔诚。而十善业的规定,不仅可以表达对佛教信仰的传承,还是对日常生活标准的一种规范。

也正是因为如此,十善业的规定与法律的效力相当。所以当松赞干布想迎娶文成公主与赤尊公主时,尼泊尔和唐朝都提出了相同的问题,便是吐蕃是否有十善国法,是否有能力用佛法治国。

在十善业中,分别有“一、不杀生,二、不偷盗,三、不邪淫,四、不恶口,五、不两舌,六、不妄语,七、不绮语,八、不贪,九、不嗔,十、不痴。”仔细一看,确实有利于规范人们的生活行为,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共识性。为了进一步推广,并治理好吐蕃王朝,简单规范的十善业成为了吐蕃最初的法律蓝本。

“不杀生之法,杀人者赔偿死人命价,杀人未遂者赔偿活人命价”,这条法律就是对十善业中“不杀生”的细化。也正是因为佛教的传播与发展,使吐蕃人们对生活有了新的思考。而外来的佛教,也凭借着深奥的智慧,影响着吐蕃地区,并让吐蕃地区找到了法律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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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王朝内部对法律的审视

在没有法律之前,吐蕃地区的生活规范起源于民俗,民俗法代替法律对吐蕃地区的人民进行引导。而在佛教传入及吐蕃王朝统治者的努力下,吐蕃最终有了属于自己的法律——基于佛法而建立的法律。

所以在吐蕃的历史中,民间的民俗法有着长久的发展,而吐蕃地区统治的行政法,却受宗教影响,以及佛教思想的局限,并没有进一步发展。其实除了宗教以外,吐蕃内部对法律的忽视也是行政法规范不及民事法健全的原因。

1、松散的内部结构

松赞干布登位赞普之前,吐蕃地区处于一片混乱之中。在青藏地区的历史中,有“十二小邦”到“四十小邦”的乱局。这也就是说,青藏地区面积虽广,但是生活于此的人们各自为政,难有民族之间的团结。

而松赞干布用强权统一青藏地区后,国家的行政概念才真正出现在青藏地区。所以正是因为吐蕃内部松散的历史,使行政法的起步晚于民事法,由此民事法比行政法完善,也是一个主要的历史原因。

2、财物的归属与分配

在吐蕃地区,由于地理原因,导致了文化交流的阻滞与文化发展的落后。即使是盛唐时期,奴隶依旧是吐蕃王朝比较常见的人群。而奴隶的存在,也给吐蕃的财产经济带来了一定的限制与问题。

奴隶象征着人权的弱化,以及贵族对底层的压迫。在吐蕃王朝中,王室贵族往往掌握着绝大部分土地与资源,而百姓却成为了少数贵族的生产工具。而法律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财产,所以行政法发展的缓慢,与贵族自身的社会地位有很大联系。

3、法律在行政上的弱化

吐蕃王朝的社会构成中,其与周朝有一定的相似。多数人服务于少数人,使少数人掌握着大多数人的生命权利,所以社会的规定正是由这些少数人决定。而松散的政局,对立的小邦,使行政有着很强的自主性,更加不利于行政法的设立。

所以在松赞干布设立法律之前,对于行政领域,并没有太多的法律意识。而为了完成国家规章制度的建设,行政法又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历史对法律的缺失,所以吐蕃沿用了佛教的十善业,利用佛教思想来设立法律。而佛教在行政处理上的短板,使吐蕃的行政法也难于发展。总而言之,吐蕃行政法的发展,是相对缓慢的。

吐蕃王朝法律在民族治理上的突出

通过对吐蕃历史的了解,就会发现吐蕃王朝的法律起步还是相对较晚的。由于历史的缺失,以及文化交流的隔断,吐蕃难以避免的陷入了落后之中。虽然没有规范化的法律实施,但是吐蕃人民在生活的探索中,早已通过生活历史经验,自己总结出了先进的民事法。

而特殊的社会构成及历史发展,使吐蕃的历史发生了转机。松赞干布统一了青藏地区,并使吐蕃见识了世界的发展脚步。通过积极的交流,以及善于学习的智慧,使青藏地区获得了发展与开化。由于青藏地区统一的脚步较晚,所以行政法的发展较缓。

但是无论缓慢,青藏地区的历史最终与中国及世界一道,走向了光明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