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引起热议。之后,与该电影剧情相似的一起销售假药案在连云港中院判决,此案被称为连云港“药神案”。

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林永祥等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在该案二审过程中,我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不再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审将罪名改为非法经营罪,并“适当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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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得二审判决之后,该案当事人李振岳、林翔分别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理由是被羁押时长已超过二审判决的刑期,但申请均被连云港中院驳回。

从现行法律上看,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求“中规中矩”。我国《国家赔偿法》历来坚持“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只有符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等五种情形的,受害人才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就本案来说,尽管罪名和量刑发生了改变,但严格来说并不属于“改判无罪”的情形,故而不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不仅如此,从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表态看,也明显对当事人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减轻刑事处罚致被告人实际羁押期限超出刑期应否给予国家赔偿的答复>》([2008]赔他字第5号),明确规定二审判决减轻刑事处罚致被告人实际羁押期限超出刑期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据此,当地法院让当事人吃闭门羹,也算是奉命办事。

也有当事人拿司法解释“抵挡”。比如,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刑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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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刑期由重判轻,并不等于多罪改少,对于后者,其中还有“无罪”的成分,给予国家赔偿也在情理之中。至于前者,想要申请国家赔偿,恐怕还有难以逾越的法律沟壑。

尽管法律条文上难以摆平,但从法理和情理上来讲,重刑轻判导致超刑期羁押的情形,理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在《国家赔偿法》中,开宗明义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确立了“有损害即赔偿”的原则。

从当事人的遭遇看,林翔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9个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年,实际被羁押时间超出终审所判刑期2年9个月,1000天;李振岳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2年,实际被超刑期羁押1000余天。被超刑期羁押,并不是当事人的过错所致,从根子上说,错在国家立法、司法,而不是普通公民。按照错误超期羁押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给予一定的国家赔偿,符合国家救济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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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司法实践看,对重刑轻判而超刑期羁押者的国家赔偿,也有前迹可寻。一个是福建“黄兴案”。2002年,福建青年黄兴被福建省高级法院判决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5年,福建省高级法院再审后撤销绑架罪,黄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后因被超期羁押5841天获赔186万元。

还有一个浙江“萧山五青年案”。1997年7月,陈建阳等5人被指控犯下两起出租车抢劫、杀人案,被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抢劫罪,三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死缓,一人被判无期徒刑。2013年6月15日,浙江高院再审改判,5人中两人因此被宣告无罪;另外三人中,两人因盗窃罪获刑一年,一人因抢劫罪获刑三年。5人均被超期羁押,其中最少的超期羁押5238天,最多的6362天。除全案无罪的朱又平、王建平成功获赔190余万元外,部分无罪的陈建阳等3人同样获得了赔偿,高的182万元,低的133万元。

严格来说,这些案件并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但法院依然给予赔偿,而上述突破创新,也给立法和司法以借鉴参考的价值。

回到连云港“药神案”,法院有必要秉持法治精神,给被错误超刑期羁押、人身自由被不当剥夺的公民一个说法。从长远看,有必要修订《国家赔偿法》,实现“有错必赔”,倒逼程序正义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