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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陈志刚 时捷)日前,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周某、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在2人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后对2人终结民事公益诉讼审查。对同案犯仇某,该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提起了公诉。

周某、许某是某移动营业厅的业务员,日常工作就是为客户代办各类移动通讯业务。2020年的一天,营业厅来了一个陌生人,自称仇某。仇某与周某、许某闲聊一会儿后,就问她们想不想赚点小钱,并说只要用客户的手机号码偷偷注册某网上商城会员,成功注册一个会员就给她们发5元钱的红包。周某、许某虽然觉得这种做法不大妥当,但一想“举手之劳”就能拿到红包,便决定试试。其后,2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瞒着客户注册某网上商城会员。仇某也很讲“信用”,一单一结,绝不拖欠。周某、许某在金钱驱使下更加卖力,想方设法地去多注册用户,直至被公安机关传唤。

经侦查,周某、许某已经从仇某处非法获利2664元、2535.5元。公安机关遂以仇某、周某、许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如皋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如皋市检察院对周某、许某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周某、许某都表示懊悔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周某、许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检察官认为可以对2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鉴于2人愿意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对于公益损害较小,违法行为人全额支付了公益损害赔偿金的,经第三方评估或者召开听证会进行确认后,可以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终结审查”的规定,2021年11月16日,如皋市检察院召开了诉前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消费者协会负责人作为听证员,在听取案情介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的相关法律依据后,闭门评议,充分讨论。

最后,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周某、许某相对不起诉,同意检察机关在周某、许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后对民事公益诉讼终结审查。周某、许某当场向财政代管公益损害赔偿金账户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664元、2535.5元。(陈志刚 时捷)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