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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投资企业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义务人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该创投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
1.投资对象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上市”仅指沪深两市)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案例:
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7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按照《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 /(1000+10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案例:
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7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8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19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概述
四、留存备查及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序号32: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个人所得税备案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政策资料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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