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衣某甲,曾用名衣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栖霞市**服饰加工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路**号,现住址:山东省栖霞市**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26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1日,被告人衣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相识,后衣某甲隐瞒其有女朋友的事实与李某某交往,并以帮助李某某离婚、要和李某某在一起生活等方式取得李某某信任。从2021年2月4日至3月9日,衣某甲以其父母经营的服装厂需要周转资金、交消防罚款以及找人帮助李某某解决有关房产纠纷等理由多次向李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340400元,其中4000元用于为李某某支付律师费,其余336400元绝大部分被衣某甲以购买黄金首饰、电子产品、观赏鱼、游戏充值、酒吧消费等方式挥霍。

案发后,衣某甲父母退还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上交了黄金首饰、电子产品等部分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衣某甲相关消费视频光盘、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