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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月19日,华商报报道了一则新闻:1月13日下午1点左右,姐弟俩和父母乘坐自家的小型电动车,送患急性荨麻疹的妹妹去县城中医院看病,在医院门口下车后被交警拦住。在解释了妹妹继续救治后,交警仍以电动车不能进城为由要扣车,随后又以弟弟“无证驾驶”扣车。交警要强行拖车,家人拦着不让,冲突过程中,父亲和弟弟倒在地上,随后交警报警。有围观群众仗义执言,但被要求不准拍摄,一家五口随后被带到县公安局。女大学生表示:“在接受调查期间,我妹妹一直喊难受!冷!但他们无动于衷。当妹妹送进抢救室时,医生说再晚来一会就会休克。妹妹一开始是普通的荨麻疹,被硬生生耽误成了重危。这位大学生说“我爸和弟弟现在被羁押在县看守所,1月15日中午12点通知我过去办手续,让我在《刑事拘捕通知书》上签字,罪名是妨害公务罪,我拒签了。”(来源:华商报)

刚哥说法

当然,虽然是新闻报道,但目前仅是一面之词,最终结果仍需有关部门调查后才能确证。下面,我们仅对新闻中涉及到的现象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讨论,不涉及对于事件本身的评价。

一、群众是否可以拍摄交警的执法行为?

交警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除法律有规定或者不宜拍摄的情形外,其执法行为依法应当是向公众公开的。按照执法规划化和透明化的要求,不仅不能阻碍群众拍摄,还要求民警在执法时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以此来保证程序的正义。如此一来,既可以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又可以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2016年,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要求:民警执法时,遇到群众围观拍摄,如果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由此可见,在不影响执法也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民众是可以对执法行为进行拍摄的。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依据是否可以随时改变?

行政执法行为作出的依据不可以随意改变,否则将可能导致该行为无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要求。可见,告知执法依据是前提,如果没有告知执法依据或者随意变更执法依据,那么之前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执法时,执法人员除明确告知依据外,还应当保障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三、面对违法与救人的矛盾,应该选择何种价值判断?

我们会经常看到有一个案例:出租车违章行驶被交警拦住,但当交警得知出租车司机是为了送危重孕妇去医院救治时,交警不但没有对其处罚,反而以警车开道为其护航。此时,交警的心里经过了一个价值判断的博弈。因为违章驾驶违反的是稳定的交通秩序,而制止其违章就是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这是法的秩序价值体现。但是反过来思考看,交警对违章出租车进行扣车或者处罚,则或因此执法行为耽误时间,使得母子二人陷入危险之中,该处罚行为将违背实质正义。此时,如果交警选择秩序价值,则会依照法律规定对出租车进行处罚。而警车开道的行为则证明其选择了正义价值。从价值位阶高低来判断,正义大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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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目前,国家对于老年代步车规定并不明确,所谓禁入或者准入更多是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所以急需完善。如果新闻报道属实,那么交警的做法的确不妥。即使父子两人有违法行为,也应当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法律条文是死的,但并不是冰冷的,它的温度经过正义的解读才能显现出来。维护交通秩序的初衷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在特殊情况下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是为了挽救生命的话,哪个更重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