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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耕地红线推进永续发展”

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

于2021年12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召开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中强调:“耕地保护要求要非常明确,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会议强调“落实好耕地保护建设硬措施,严格耕地保护责任,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建设1亿亩高标准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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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三农”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高检院“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日前,南平市检察院决定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开展为期一年的“守护耕地红线推进永续发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注重发挥专项监督活动的引领作用,促进实现办案数量稳进、结构优化、质量提升,带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进步,以实际行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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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监督活动的主要内容

聚焦违规占用耕地造林绿化、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耕地资源保护领域公益损害重点和难点问题,立足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相关部门建章立制、深化源头防控,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治理效能,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一)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重点监督在耕地保护方面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依法立案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实施破坏耕地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和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强化刑事立案监督职能。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的,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侦查的,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三)依法移送违法违纪线索。对开展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耕地保护部分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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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张建森

文案 | 张盛焚、黄翠

排版 | 汪时婕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