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地产收并购入门到精通

“拿错地会死,不拿地就是等死”,在调控政策趋紧的形势下,房地产行业分化加剧,行业集中度越来越高,收并购成为目前房企进行土地扩张的主要方式。

而收并购是房地产投资中最为复杂的,对投资人员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要做好收并购业务,必须具备财务、法务、土地、谈判、测算等多种素质。

那么新人如何快速上手土地收并购呢?首先要了解下入门级知识,下面一起来学习下从事地产投资近十年,专攻收并购业务“老人”的经验分享吧。

房地产项目的收购,泛指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既包括对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和开发项目的收购,也包括对一般企业的已建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收购;既包括整体收购,也包括部分收购。

目前,普遍采用的房地产项目的收购方式大体上有三种,即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项目收购。

土地收并购入门篇(一):资产收购VS股权收购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交易,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转让(通常是投资额达25%),在通常情况下,只能通过购买土地所在的项目公司股权,从而间接的购买土地使用权。

因此,股权收购就成为了除招拍挂外,土地拓展最主流的操作方式。这一节我们就介绍土地拓展最入门级的知识:什么是股权收购,什么是资产收购?

1、什么是资产收购,什么是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就是直接买一块地的使用权(包括净地、在建工程、已建成楼宇)

●股权收购就是买这块地所在的项目公司股权。

简单来说,如果咱们想要的地块是一个苹果,资产收购就像直接买一个苹果。股权收购就像买一个装着苹果的袋子。

如果只有一层袋子,那这袋子就叫项目公司;

如果有两层袋子,那最外面那层袋子就叫项目公司的母公司;

如果有三层袋子,那最外面那层袋子就可以叫做项目公司的爷公司,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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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直接收购资产,还是收购资产所在的项目公司股权?

A公司有块净地,是通过招拍挂拿到的,现在想要出售。

●我们能不能直接收购这块地的所有权呢?

答案是:不行!

在我国,招拍挂拿到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属于国有,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只能出让或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也不能自由交易(深圳除外),要通过征收以后由政府进行买卖。

●那我们能不能购买这块地的使用权呢?

答案是:不行!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再来看一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通常是要求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土地出让合同(截图):

●那能不能等到这块地建到25%投资额,再收购这块地的使用权呢?

答案是:理论上可以!而且这种收购方式还有个专门的名词,叫“在建工程转让”。但是请注意!这只是理论上!

在实际操作中,在建工程转让流程复杂、手续麻烦,而且税费奇高,一般人都不考虑。听朋友介绍,目前市场上,法院拍卖会有不少在建工程转让的案例,法院拍卖甚至可以拍卖合同权益,从而获得土地使用权,又一种脑洞大开的交易方法。投资这行,天外有天,山外有山,活到老学到老。

经过认真的分析,我认为在建工程转让根本就是一个悖论,这个在后面会专门用一篇来讲。

●这也不行,那也不行,那我们怎样才能买到这块地的使用权呢?

正确答案是:股权转让!

也就是购买项目公司的股权,不能直接买苹果,那我就买装着苹果的袋子。

小结

●资产收购就像买苹果,股权收购就像买装着苹果的袋子

●土地使用权要投资额达25%才能直接转让,即“在建工程转让”

●在建工程转让因为流程复杂、税费高,实际操作中非常少见,因此通常都是通过购买土地所在的项目公司股权,从而获得地块的使用权

●除招拍挂外,股权收购是土地拓展最主流的操作方式

延伸

常见的房地产项目收购方式交易主体和操作模式解析

(一)股权收购

所谓“股权收购”, 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通过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而间接的持有房地产项目。既包括全资和绝对控股型的收购,也包括非控股的参股型收购。此种模式又可细分为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和增资扩股方式收购。股权转让方式为大家所熟悉,就是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所谓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收购,即收购方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权。

1、交易主体:

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原股东。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交易的决策权在股东手里。

2、操作模式:

在股权转让模式下,进行股权收购的操作模式: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原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达成协议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采取增资扩股方式进行收购,具体来说,由收购方即增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对增资额和增资后各方所占股权比例作出约定,然后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如果目标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增资后目标公司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则需要经相关商务部门批准,然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为标的进行收购的法律行为,是收购方购买被收购方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

1、交易主体:

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人)。

2、操作模式:

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实质经营性资产,来控制房地产项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如果有债权人的,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三)项目收购

所谓“项目收购”,是指收购已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获得某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进行了部分投资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

1、交易主体:

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人)。

2、操作模式:

采取项目转让的方式进行收购。

3、项目收购应满足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及《〈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3)拟转让的房地产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③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④权属有争议的;

⑤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一般都是以项目公司的形式进行,即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前,投资方先设立一家公司实体(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可以),然后再以该公司的名义去拿地和进行开发。项目公司除持有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一般不再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在项目开发完成并销售完毕后,该项目公司将予以注销。在以项目公司作为开发载体的模式下,对房地产项目的收购,多数以股权收购的模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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