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岛海关查获12吨未经加工人发,为国家禁止进口“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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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货物申报品名为“经梳理、清洗等方法加工的人发”,现场海关关员查验发现,实际货物用各色尼龙绳或线绳随意捆扎,每捆粗细不一、长短不同,杂乱堆存,外表及内部可见碎屑、绒絮等异物,且有明显刺鼻性气味。

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实验室鉴定,货物实际为回收的未经梳理、清洁处理的人发,依法禁止进口。目前,海关已暂扣货物,待进一步处理。(以上图文来源:海关发布)

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人发经加工的和未经加工的,其贸易属性是不一样的。未经加工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第1项即为“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简称“废人发”商品编码0501.0000,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禁止以任何形式进口废人发。如果走私的人发被认定为废物即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不考虑诸如自首、从犯等减轻量刑情节,就主犯而言,走私废人发的量刑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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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点需要说明的,其一,走私废物罪是不是单位犯罪对于自然人而言无论从量刑还是罚金都是一样的,所以此类案件单位犯罪辩护的意义不大;其二,5-25吨的情形下,有可能只判罚金而不判刑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过只罚不判刑的案例

2、经梳理、稀疏等方法加工的人发(商品编码6703000000)是允许正常进口的,关税为8%、增值税13%,综合税率为22.04%。就近日新闻媒体报道的一起走私人发案,据说每吨人发逃税额为22万元,换算一下相关于所述人发的价格在99.82万/吨。不考虑诸如自首、从犯等减轻量刑情节,就主犯而言,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如下:

3、走私废物罪系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固体废物仍然试图通过绕关、伪瞒报等方式走私入境。本案,企业申报的品名“经梳理、清洗等方法加工的人发”,被鉴定为”未经梳理、清洁处理的人发“,这能否定性为“伪报”?笔者认为不能轻易定性为伪报。人发作为敏感商品,几乎每报必查,那么企业申报“人发”当然就有心理准备接受海关的查验。笔者猜测本案更多是因为商品质量问题,而不是走私犯罪的问题。比如实践中,很多企业申报进口“再生塑胶颗粒”经鉴定为固体废物,也只是退运、行政处置,没有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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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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