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漳州市漳浦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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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

刑期未满,被收监执行

近期,长汀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会同检察院、公安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罗某顺利收监执行,这是《社区矫正法》实施后,依据新法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并收监执行的第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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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9日,经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罗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罗某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龙岩市公安局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执行地为长汀县,长汀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委托大同司法所对罗某开展监管教育。罗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大同司法所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并要求其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报告。

2021年11月,长汀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联合县检察院对罗某进行家访,发现其病情好转,不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且刑期未满,遂向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关提请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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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区矫正对象罗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疾病已基本治愈,龙岩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11月22日决定将其收监执行刑罚。

在社区矫正执行中,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符合法定收监执行的,应当迅速向原决定机关提请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罗某的依法收监,彰显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