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算是在服刑期的。按照现行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即保外就医后收监执行的剩余刑期时应该扣除保外就医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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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那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而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其保外就医期间是否应该计入执行刑期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对身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监狱派干警考察或发函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应及时收监执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那么,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什么呢?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保外就医: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重疾病、符合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保外就医的;不能自理,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