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许多老百姓总想通过征地拆迁的方式,改善一下自己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但当真正遇上拆迁的时候,却因不注意征地拆迁细节,导致自己不仅没有通过征地拆迁的方式让自己变得富有,提高生活质量,反而让自己越拆越穷。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每个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征地拆迁中不注意一些细节,那么势必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凯诺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就为大家整理出了以下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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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主体要明确

在正式拆迁之前我们必须要弄清楚拆迁主体,弄清楚之后,一旦以后发生利益纠纷,那么我们也就知道要以谁为被告。

一般有权实施征地拆迁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践中,如果是乡镇人民政府或是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那么一般是不合法的。

2、有没有拆迁文件

征地拆迁是否合法首先要看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比如有没有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公告、评估报告等,如果土地征收工作都已经正式启动了,但是被征收人却没有看见任何一份会对自己权益产生影响的文件,那么,该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就有待商榷了。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要将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事项在村民小组、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等。

因此,实践中,如果未发现有相关征收文件,且未与自己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即实施征收,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拒绝交出土地,并及时地拨打12345、12336反映情况。

3、弄清楚房屋是否有房产证

一般情况下,房屋要是无证那么基本上在征地拆迁中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因此,一旦发现自己家房屋没有证件,或是证件丢失了,那么要及时地补办。当然了,即使没有证,也不一定说就没有补偿,如果是因历史遗留问题或是因相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那么在拆迁时同样也要给予合理的补偿,不能都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

4、补偿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足额到位

征收集体土地相较来说比较的复杂,而且一分土地的补偿,即宅基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是分开进行的。实践中,可能会有拆迁方就土地的补偿及房屋的补偿一并给予补偿,这其实是不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因此,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未给予任何补偿或是只给予了部分补偿,宅基地的补偿与房屋一并补偿等情况,补偿压根就不到位,且也没有专款专用,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拒绝交出土地,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5、不要随意在文件上签字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会收到各式各样的文件,比如土地现状调查表、评估报告、拆迁协议等,有些文件不需要我们签字,而有些文件则是需要我们签字确认的,而且还会对我们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有的被征收人呢,可能会因对方给的压力或是其他因素对拆迁方拿来的文件,在没有了解清楚,没弄明白的情况下就草草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殊不知,有些文件(比如拆迁协议),一旦签字确认,那么则意味着这份文件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拆迁方会认为你对文件(拆迁协议)上的内容是满意的,那么他们就会按照拆迁协议上的对你进行补偿,要求你搬迁。

一旦在拆迁协议上签上字,日后发现补偿比别人的低,补偿特别地不合理,那么想要撤销或是确认无效就会非常地困难。

因此,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文件上签字确认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弄明白文件中的内容是否合理,有没有遗漏,或是该份文件是否合法,尤其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协议中有没有具体的补偿数额、补偿方式、安置房位置、朝向、具体面积以及交付安置房时间,给付补偿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如果协议中压根就没有上面提到的任何一项内容,是空白协议或者是补偿内容不完整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订,否则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

6、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据不要提前交

在补偿未到位之前,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最好不要提交上交给相关部门。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是相关的票据等是我们维权时最好的证据,如果发生利益纠纷,那么这些就可以很好地帮到我们打赢官司。因此实践中,如果有相关部门索要这些证件等,千万不要提前交给他们,否则会对我们维权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