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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丁桂华经营的小青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万家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丁桂华经营的小青菜进行抽检,经检验,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罚字〔2021〕274号),当事人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小青菜的经营是由于当事人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当事人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二、石章娣经营的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万家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石章娣经营的上海青进行抽检,经检验,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罚字〔2021〕275号),当事人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上海青的经营是由于当事人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当事人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三、仪征市真州镇马欣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青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万家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仪征市真州镇马欣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青菜进行抽检,经检验,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罚字〔2021〕276号),当事人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小青菜的经营是由于该经营部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经营部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四、刘月秀经营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刘月秀(仪征市红旗农贸市场内)经营的鳊鱼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441号),当事人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鳊鱼是由于当事人内部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当事人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来源|仪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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