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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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房产律师: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需要交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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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 2018年1月29日,原告石玲(乙方)与被告兴闳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公路XX弄《长兴岛凤凰镇CX01单元07-04地块住宅项目》22号12层1202室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暂测为98.62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7,036元,房屋总价为2,666,290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二2.00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60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壹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666,290元。2020年4月15日,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权证号为沪(

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兴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95,172.43元
 法理分析:,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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