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是为了方便人们在外出出行时,有一个暂时居住的地方,而在入住酒店时,我们的隐私真的很安全吗?

(涉及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去年年尾的时候,在浙江杭州的一对情侣为了一起跨元旦,在一家酒店定下了一间房间,在这里入住几天。因为订房间时是处于节假日期间,所以房间的价格相对会高一些,而他们所订的房间的价格便是一天350元。

而在这对情侣入住酒店的第三天,小叶的女友便出于直觉般地开了一个玩笑,问小叶这家酒店会不会装了隐藏摄像头?小叶觉得不太可能但也觉得女友说得有些道理,为了排除隐患他便在网上找了一个可以检测隐藏摄像头的软件,根据软件上的操作,小叶连接了房间内的无线网,随后便开始自主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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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很快就出现在他的手机屏幕上,上面显示有一个“疑似摄像头”的提示,看到这个提示后小叶两人有些后怕。那么这个摄像头会藏在哪里?为了找到这个隐藏的摄像头,小叶打开手机的闪光灯功能对屋内的各个角落进行筛查。

最后他们在正对着床的插座中,发现了这个疑似摄像头的东西,在找到可疑设备后,女友的猜测全对了,酒店中真的有隐藏摄像头。小叶的女友在得知真相后崩溃报警,而他没有冒失的自己去动手拆除摄像头,等待着警方的到来。

当警方来到现场后,根据小叶的指引,警方将这个插座拆了下来,在插座内部发现了一处被一圈黑色胶带绑住的可疑设备,随后酒店的负责人也来到了事发现场。对于这个可疑设备,酒店方表示不是自己安装的,如果是他们自己装的,那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对于酒店方的解释小叶并不认可,无论这个设备是否是酒店方安装的,这个设备就出现在了酒店所提供的房间内,而且他们入住3天的时间内,隐私便被摄像头拍了下来,他和女友在房间中的一举一动就等于被“现场直播”了。可想而知,若他们的隐私被他人拿出去传播,对于两人的名誉和精神都会受到伤害。

所以,在确定了房间内被安装摄像头后,酒店方当场表示免除两人三天的房费,同时安排人手进行排查,并为小叶两人换房间。但对于酒店方提出的赔偿办法,小叶并不认同,他要求酒店方不仅要免除两人3天的房费,还要和他签一份协议,协议的重要内容是当日后他们在网上发现了两人的不雅视频,酒店还应该再次给他们赔偿。

对于这个要求酒店方表示拒绝,那么小叶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和事后追责的要求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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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叶两人作为酒店的顾客,酒店方理应为两人提供保障义务,而摄像头的出现无论是酒店方自己装的还是他人私自安装在酒店房间内的,都属于未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且这个设备连接着酒店所提供的无线网以及电力供应,可以认为小叶及其女友在入住期间的一举一动被他人监视,这便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当小叶的隐私信息被传播到网上,令两人遭受到精神上的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也是应当予以理解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这样的情况,酒店方应该积极配合调查,并停止对受害人的侵害行为,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作出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这样可以获得被侵权人最大程度的谅解。而且当警方查出可疑设备的来源之后,酒店方也可以依法要求追责,让私自安装摄像头的嫌疑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对于安装摄像头的个人或组织,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偷拍他人隐私都属于违法行为,在追查出来后便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而当嫌疑人所涉及的案件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随后,警方将可疑设备带走进行调查,相信真相会被警方调查出来。而当我们在外面出差或者旅游时,也应该增强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当这类事件发生后,可以像小叶一样在发现可疑摄像头后立即报警,将摄像头交给警方处理。

而在入住时,也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排查房间内是否存在可疑设备,就比如小叶在寻找可疑设备时所使用的方法:利用手机闪光功能或红光手电等功能,对房间四周及天花板等位置进行照射,查看是否存在可疑反光的地方,让自己住的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