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叶文波

通讯员 黄琛

实习生 曾妮 周劭娴

莫让侥幸心理,使自己追悔莫及。1月11日,武汉市新洲交警再破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肇事逃逸者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月11日清晨6时30分许,武汉市新洲区交通大队接到报警,在阳逻街柴泊大道与圆梦路交会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倒地。事故中队值班民警陈轶、汪学军火速赶至现场,伤者已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经现场勘查并调取视频监控,事故为两辆两轮车相撞,相撞后两名驾驶员均摔倒在地。约2分钟后,一方驾驶员起身自行驾车离去。经调查认定,该交通事故为肇事逃逸案。

经调查追踪,1月15日下午3时,民警在某物流园找到肇事逃逸嫌疑人张某某,将她传唤至阳逻交警中队接受调查。张某某对自己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导致与蔡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自行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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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蔡某某仍在医院处于昏迷状态,对张某某的处罚,新洲交警后续将视蔡某某伤情鉴定结果再行确认。

武汉新洲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迅速报警等候处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履行报警及等候处理义务离开的;或者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均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