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实证数据统计,盗窃罪是侵财类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犯罪,也是最难改造的犯罪。犯罪成本低,以及人贪婪的本质也许是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由于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数额犯,盗窃财物价值的大小决定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罚的轻重,因此,盗窃贯犯们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有可能规避法律的制裁,选择性地实施盗窃行为,去干一些偷鸡摸狗的小偷小摸行为。但是,我国刑法针对这些处罚的漏洞,有相应的措施,如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增加盗窃罪的行为类型: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当然,对这些类型的盗窃行为,刑法没有数的要求,即使没有盗得任何财物,也应以盗窃未遂予以处罚。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让那些企图运用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逃避法律追究者难以遁形。下面将与大家分享的一起盗窃案,嫌疑人肆无忌惮、对抗法律的恶劣行径,令人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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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窃贼深夜扫荡村民鸡圈,留下一只老母鸡和一张纸条,气得大妈三天吃不下饭,纸条的内容是:“你养鸡子我发财,明年今天我再来。”民警接警后,迅速展开研判,很快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村民的协助下将其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有多起盗窃前科,对偷鸡的事实供认无讳。

这样一起案件,会引起人们强烈的处罚冲动,可是毕竟法归法、情归情,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法处罚,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也许人有会贯性地认为,窃贼的行为明显具有挑衅的意味,应当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问题是,本案中窃贼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首先应明确的是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规定了四类寻衅滋事罪行为类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细看四种行为类型中,每一种行为中都对应于刑法中的一个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等,但是,以毁坏财物方式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其前提必须与公共秩序相关联,该行为在毁坏财物同时,必须扰乱了公共秩序,否则,难以评价为寻衅滋事罪。那么如何评价该窃贼的行为呢?讨论前提是,村民们的鸡圈设置在自家园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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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共五种盗窃罪行为类型,如果窃贼偷鸡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依盗窃罪予以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即盗窃价值1000元以上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当然,根据地区经济情况不同,有的地区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高于1000元,但不能低于1000元。本案中,窃贼盗窃鸡的价值如果达到1000元以上的,应予以追究。

如果窃贼盗窃鸡的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本案中,窃贼的行为可以评价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也是盗窃罪行为类型之一,但在入户盗窃的情况下,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不意味着没有数额要求,有观点认为,入户盗窃系行为犯,一有行为就构成盗窃罪既遂,本文不支持该观点,认为不管是数额较大的盗窃,还是入户盗窃等,均是盗窃罪,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当行为人入户盗窃没有盗得任何财物,虽然有侵犯法益的危险,但并没有破坏原占有关系,没有实害结果,因此,充其量可以评价为盗窃未遂,实践中,对数额较大类型盗窃罪,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可罚性,但入户盗窃的情况下,虽然盗窃未遂,一方面该行为至少涉及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另一方面入户的情况下,一旦被权利人发现,极易转化为抢劫,有致人身伤害的可能,因此,入户盗窃的情况下,即使没有盗得任何财物,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仍具有可罚性。

总之,本案中,该窃贼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如果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其行为可以评价为入户盗窃。虽然窃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挑衅性,但难以评价为寻衅滋事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