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深圳,龙岗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外卖小哥”郑刚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而这起所谓的“抢劫”,却是因为一个“差评”而起。

事发去年6月28日晚9时,在深圳送外卖的湖南小伙郑刚,一周前被一名女顾客嫌弃送得太慢,还说要给他差评,因而记恨在心,想报复一下。

当晚,郑刚假装送外卖,再次来到女顾客家,开门后发现正是上次的女顾客,小血因为害怕,并未做什么。遂以敲错门为由,急忙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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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楼到了大厅,郑刚还是觉得不舒服,觉得要找女顾客赔偿。于是再次折返,当女顾客打开门时,郑刚迅速捂住其嘴巴,将其推进屋内。

惊慌失措的女子问其要干什么,郑刚遂表示上次送外卖,她说给差评,得赔偿。并称自己父亲病了需要钱,女子问要多少,郑刚称要3000元。

女子佯装答应,让其先松开。站起来后,女子劝说让其赶紧走,自己不会报警的。或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郑刚放弃了继续犯罪。其走后,女子便报了警。事后发现摔倒时女子造成轻微伤。

庭审辩护中,郑刚的律师以郑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因为之前双方产生的冲突,引发的不当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的定性。最终法院并不认可辩护人的这个意见,认为郑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事实上,虽然寻衅滋事罪也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情节,都涉及对公私财物的一种侵占。但是抢劫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目的除了占有,更多的是挑衅滋事,满足精神刺激等。

从犯罪过程看,郑刚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首先,其主观上不是为了滋事,其非常明确地是为了让对方交出财物进行占有;其次,客观上其采取了暴力强制的手段,控制被害人;再次,其“要”的是3000元现金,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一般的社会秩序。

依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入户抢劫便属于“加重情形'。

本案,正刚进入他人室内,以暴力胁迫他人交出财物,构成抢劫罪,并且是加重情节的抢劫。本应在十年以上进行量刑。

但是在犯罪过程中,其完全有机会继续完成犯罪,但主动离开,放弃了犯罪,构成犯罪终止。犯罪中止体现的是一种主观恶性的降低和社会危害性评价的降低,进而被认定为一种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依照《刑法》二十四条,终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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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刚入室抢劫事实成立,虽然其中途放弃了犯罪,但是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并且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不处罚显然不合理,最终是比照既遂犯进行减轻处罚。最终被判处三年二个月刑罚。

虽然郑刚及律师开始时都辩称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许其本身的确也有报复女顾客的意思。但是客观的表现更能说明问题,在犯罪的那一刻,他的确是为了占有钱财。只能说是此前的纠纷刺激造成了其产生报复的心理,而报复的方式是抢劫他人财物。因此,定罪不怨。

最后正如判决书所说:引起犯罪有时往往只是一些小事情小矛盾,但由此引发过激情绪难以控制,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遇事多一些冷静,少一些冲动,才能少犯错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