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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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新水产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王忠新与王某2力委托的马冬志合谋,利用该公司“海通”船趁运送饲料鱼至韩国后空船返回国内之机,在韩国装载300吨鸡爪等冻肉制品绕关偷运走私进境。为了逃避海关监管,王忠新又联系了在国内运送饲料鱼的“浙岭渔运90030”船船东陈祥满,约定以18万元“运费”的价格由该船到公海合力过驳走私冻肉制品,并负责运到指定的国内渔港。

9月20日,“海通”船从丹东港装载饲料鱼出发前往韩国,至月底卸货完毕。10月1日下午,刘新勇、王善春根据王忠新指示,安排“海通”船在韩国釜山港将8个柜的冻肉制品装载完毕,后驶向事先约好的“108”公海海域,同时陈祥满指示陈祥足将“浙岭渔运90030”船从石某出发驶向该海域。10月2日20时,“海通”船和“浙岭渔运90030”船在108公海海域汇合后即开始使用船载吊车过驳冻肉制品,10月3日7时许,1万多箱货物基本过驳完毕,但因吊车损坏无法继续过驳,“海通”船就运载少部分未卸完的冻肉制品驶往石某赤山港,而“浙岭渔运90030”船则装载绝大部分过驳来的冻肉制品先至荣成市大鱼岛码头装载饲料鱼进行伪装,后驶往王忠新与马冬志事先约定好的文登南海新港码头。烟台海关缉私分局在两船卸载货物时当场查获冻肉等制品共计242.0359吨,价值538.78万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40.05万元。其中,“浙岭渔运90030”船被查获冻肉制品234.4054吨,价值513.23万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3.26万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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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吴俏俊律师解答:

荣某新水产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在公海过驳货物的方式绕关偷运走私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王忠新作为荣某新水产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指挥并具体实施走私犯罪,系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严重;

刘新勇、王善春作为“海通”船的船长、大副,参与实施走私犯罪,系单位走私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严重。

在单位犯罪中,王忠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刘新勇、王善春听从王忠新的安排具体参与实施了走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陈祥满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与单位荣成益新水产有限公司共同犯罪中指挥“浙岭渔运90030号”渔船的陈祥足前往公海进行过驳货物,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且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陈祥足听从陈祥满的安排具体参与实施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马冬志接受王某2力委托,主动联系王忠新实施走私活动,参与商谈卸货码头、提供饲料鱼伪装、安排装卸工等具体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纳税额巨大,鉴于马冬志没有具体实施走私活动,在案证据仅能证实其在走私活动中起到中介及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吴俏俊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