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2005年7月通过、9月批准;2017年2月修订,2017年7月1日执行。《条例》规定“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流水系的生态控制红线,直接补给区内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所涉及的区域范围以及名泉保护总体规划,与本条例同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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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工程建设管控要求如下:

1、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质的工业生产项目;严禁倾倒、堆放、填埋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禁止其他影响地表水渗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

2、在直接补给区的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除执行以上第1条规定外,禁止在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禁止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3、在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的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除外); 禁止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禁止新建、扩建坟墓; 禁止其它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4、在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开发建设。确需建设公共和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入渗设施。

(2)在划定的限制建设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减少或者消除对泉水补给的影响。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3)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修复,采取增渗促渗措施,改善入渗补给能力。

5、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建设项目。

6、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在名泉保护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区域范围内,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手续,确需建设的公共和交通设施除外。

以上6条讲明了济南市七十二名泉、其他573个名泉的的保护区范围,动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相关要求。违建项目不能立项、进不了城市规划、用地及环评手续都办不了!在名泉保护区怎么产生了那么多的违建,而且是边拆边建违建,想想其根源及解决违建抓好以下几条就行:

一、管理部门众多,相互扯皮和推诿是难免的,导致管理过程中没有很好地从项目立项、环评水保报批、项目设计、土地报批与征地拆迁、项目施工管理等各方面互通信息、沟通,应召开各相关单位部门参加的协调处理会,推动违建处理。

二、名泉保护划定的各功能区域总体规划,应广泛通过媒体、听证会,接受各单位、人员的建议,修订完善后与《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一起实施,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意见、建议。

三、广泛宣传名泉保护条例、名泉保护总体规划。信息送达全省所有单位、所有公务员、所有家庭。

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建立一只综合执法队伍,由相关部门抽派代表组成。

五、失职追责、违法必究。对不作为的各管理单位人员应进行绩效考核,与工资、奖金与职位升迁挂钩。对违建,该拆就拆,该罚款就罚款,采取零容忍态度,进行媒体曝光并建立纳入黑名单制度。是公务员违建的,该降职就降、该撤职就撤。

六、名泉区违法建筑,对施工工人及管理人员作出处罚。不差钱的人、有钱有势的人,一个小别墅的建设与拆除成本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但工人不一样。公告违建施工的工人及管理人员,施工违法建筑是当违法的帮凶,要被罚款和处分。对参与违建施工的人员进行罚款。

济南市名泉保护,重在落实条例和规划,失职追责,处罚违建施工。保护名泉刻不容缓!

以上就是根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都有权对名泉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名泉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依法公布名泉保护相关信息,及时受理公众提出的名泉保护的意见建议。”,作为工程建设管理者提出的意见建议。希望妥善处理好名泉保护出现的违建问题,避免建设、拆除对名泉造成破坏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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