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服务中心综合部的办公室里,一把原本用于切西瓜的水果刀,被插向被害人温某颈部及腹部,持刀者姓滕,曾是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服务中心综合部负责人。

滕某与温某曾是亲密无间的同事。滕某称,二人之所以结下梁子,是因为他曾托温某帮侄女办教师资格证的假证,被捏住了把柄。

潇湘晨报(xxcbbaoliao)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了一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滕某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滕某因琐事矛盾朝被害人温某颈部及腹部捅刺四刀,致温某死亡,判处滕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滕某上诉后,辽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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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积怨越来越深,一时冲动行凶

裁定书显示,2020年8月31日13时左右,温某来到滕某办公室,同滕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温某用拳头朝滕某左脸上打了一拳,将滕某的眼镜打落在地,引发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滕某用办公桌上的水果刀朝温某颈部及腹部捅刺四刀,致温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温某系左锁骨下动脉破裂、左锁骨下静脉断裂、肝脏破裂、结肠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滕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办公室内等待警方直至被抓获。

根据滕某的供述,他是普兰店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综合部负责人,温某是科教中心体育教师。大约事发二三年前,滕某托温某为侄女办教师资格证的假证,并给予温某500元钱,被温某作为威胁的把柄。后来温某为了从科教中心调到教育中心找滕某帮忙,滕某不予理睬,并把温某私下收学生上课多收的学费交给了科教中心。因为这些事,二人积怨越来越深。

2020年8月31日,滕某的两个朋友前来看望他,看到温某的车拐进来了,滕某不予理睬。之后,温某到达滕某的办公室,大骂道:“科技中心这些丧门领导,见到领导点头哈腰,见我连个招呼都不打。”滕某阻止温某时,温某指着滕某的鼻子反呛道,“骂的就是你”,并殴打了滕某的太阳穴一拳,打掉了滕某的眼镜。

“温某一直用拳头打我,把我从工位打到办公室右侧前面第一个工位里,我看见工位桌子上有一把刀,就拿起这把刀。温某说你还拿刀,继续用拳头打我,我就开始用手握着刀一直抡,发现温某开始流血了,我就停下了。我喊同事报警,她害怕的浑身发抖报不了警,我就连续打了三个电话报警。”

一审被判无期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将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一审后,滕某申请上诉,并提出以下几点上诉理由:第一,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不当,他在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温某的主观故意;第二,他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特征,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第三,他没有和温某发生厮打,自己一直被动挨打;第四,他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温某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从轻判处。

辽宁高院认为,滕某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致人伤亡的结果发生,但是仍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原判定罪准确。根据证人证言以及法医鉴定等证据,本案由被害人温某挑起事端并率先击打上诉人滕某,后二人发生厮打,开始二人均系赤手空拳,而后滕某持尖刀猛刺温某四刀,直接致温某急性大出血死亡,一审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但此节非滕某构成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辽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王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