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从河南出发的大客车,搭载61人前往青海摘枸杞,车内欢声笑语,大家都对美好的生活充满向往,却不知灾难正在前方。当客车行驶在青兰高速甘肃境内时,突然发生侧翻,13人当场死亡,另有多人受伤。2022年1月18日,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起诉书,披露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大强(化名),男,1987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农民。
杨某某的客车,挂靠在河南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发前日中午12点左右,该车由大强和李某某先后驾驶,搭载61名务工等人员从河南郑州出发,前往青海省格尔木市大格勒乡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摘枸杞。
一群为生活努力拼搏的人,怎么也没想到一场灾难正在悄悄地逼近。出发后的第二日下午,大强驾车行驶至G22青兰高速泾川段,车辆向左变道时,与中央隔离带护栏发生碰撞,紧接着向右行驶撞毁右侧护栏驶出路外,左侧翻于路基边坡,造成13人死亡、44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平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泾州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大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乘车人员无事故责任。
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叶某某等人系交通事故造成头部与颈部完全断离,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死者朱某某、刘某某等多人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死者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撞击、挤压等使右侧胸部塌陷、肺严重挫裂伤、肺不张,使纵膈摆动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导致死亡,使腹部肝脏、脾脏等实质性脏器破裂大出血,出现失血性休克可加快死亡。
另有两人重伤二级,42人轻伤及以下。案发后,河南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10余万元,已全部赔付。
检方认为,大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3人死亡、44人不同程度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强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车辆挂靠的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此案已在泾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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