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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舒政〔2022〕7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舒城县2021年第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六〔2021〕44号),同意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杭埠镇潘湾村、朱流圩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23.5493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六安市舒城县2021年第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用于城镇与集镇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舒城县杭埠镇潘湾村、朱流圩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

地块一:杭埠镇潘湾村集体土地6.506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4.854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6517公顷);

地块二:杭埠镇潘湾村集体土地10.478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0.403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755公顷);

地块三:杭埠镇朱流圩村、潘湾村集体土地6.5644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5.058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506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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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舒政〔2022〕5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舒城县2021年第12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六〔2021〕40号),同意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县经济开发区青墩村、北隅村、新民村、三沟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16.0227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六安市舒城县2021年第12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用于城镇与集镇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青墩村、北隅村、新民村、三沟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

地块一:县经济开发区青墩村、北隅村集体土地5.4976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5.132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3650公顷);

地块二:县经济开发区新民村、三沟村集体土地6.335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6.226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087公顷);

地块三:县经济开发区北隅村集体土地4.1901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4.171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184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17日

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舒政〔2022〕9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舒城县2021年第1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六〔2021〕56号),同意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杭埠镇培育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9.0187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六安市舒城县2021年第1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用于城镇与集镇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舒城县杭埠镇培育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

舒城县杭埠镇培育村集体土地9.018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7.662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355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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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舒政〔2022〕6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舒城县2021年第14批次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六〔2021〕34号),同意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柏林乡大墩村,城关镇孔集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2.2220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六安市舒城县2021年第14批次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用于城镇与集镇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舒城县柏林乡大墩村,城关镇孔集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

一号地块:柏林乡大墩村集体建设用地2.2011公顷;

二号地块:城关镇孔集村集体建设用地0.020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17日

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舒政〔2022〕8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舒城县2021年第1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六〔2021〕45号),同意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城关镇七星村,县经济开发区青墩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25.9407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六安市舒城县2021年第1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用于城镇与集镇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舒城县城关镇七星村,县经济开发区青墩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

地块一:城关镇七星村集体土地10.154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6.762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3.3919公顷);

地块二:县经济开发区青墩村集体土地15.786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2.244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3.541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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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舒城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