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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光明网

是差评还是诽谤?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 “文科考研网”(下称“文考网”)的评价,他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至法院。

张铭称绍,他2020年2月购买了文考网的复试班,课程结束后,他认为课程质量一般。一个多月后,他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

法院审理认为,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马倩”也因评价文考网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铭和“马倩”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张铭转述兴宾区人民法院此案书记员的说法称,原告要求两被告分别赔付经济损失5万元,因不满最终的赔偿金额,提出上诉。

被告一审被判侵犯名誉权后选择上诉

2021年9月,张铭收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陷入了与文考网的官司中。

庭审在当年10月21日进行。因距离及新冠疫情等原因,张铭申请远程参与庭审,但他和代理人均未能参与庭审。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1月14日称,当时法院没有相关远程庭审的设备。

张铭此后收到的判决书显示,原告文考网(广西文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规定,故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

而被告张铭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规定认为,被告的评价行为及内容是消费者购物后根据自己的感受进行的客观评价,是真实感受,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被告张铭认为,上了文考网的复试课后,他认为与宣传有差距,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且他的评价中,也有对文考网的肯定。此外,上述评价未被广泛传播,也不存在“仍然继续发帖”行为,原告提出的遭受“较大的名誉和经常损失”的事实不成立。

判决书载明,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要上有过错。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在知乎网站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被告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在微信拉架”“被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另一知乎账号和知乎均被起诉

知乎账号“马倩”及知乎网(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也被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被告马倩倩在知乎注册名“马倩”,在知乎网发表言论有“我认真看了看文考的资料,确认他们的资料是真的烂,就这玩意卖我300块钱,白给都不要……给差评是顾客的权利,但移出群也是你们的权利也是够恶心了……看看评论区吧,多少是因为你要挟不给资料而被迫刷好评的?多少恶心你这种流氓强盗行径的?……小小客服嘴里一天天没有好话,碰到矛盾就手撕,碰到抹黑就攻击……”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马倩倩的知乎账号“马倩”上述言论中的“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侮辱或者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一审判决显示,张铭和“马倩”的言论中部分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遂作出判决:两被告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平台方知乎网也被告上法庭。原告文考网表示,除两被告外,还有多名匿名用户在知乎上发表类似评论,这是知乎用户对文考网的造谣、诽谤和污蔑,带来了名誉和经济损失。原告要求知乎删除,但其迟迟未处理。在原告把知乎告上法庭后,后者把相关言论删除,遂原告放弃了对知乎的诉讼请求。

律师:网民应遵守相应法规,也应注意对消费者网络权益的保护

拿到判决书后,张铭不服判决结果,于1月4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侵犯名誉权,要求行为人言辞中含有侮辱、诽谤性内容,所谓侮辱,包括对特定人某种缺陷的暴露、谴责,或者侮辱语言;诽谤指在描述中编造足以丑化人格的事实、对他人进行人格攻击。

判决书所认定“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被网暴”等用词,邢鑫分析,被告张铭可找出证据证明,法院应依据证据判定原告的行为是否达到“网暴”的程度,来判断是否为侮辱或诽谤。

张铭称,他曾收集了文考网公布他人账号和聊天记录的证据,开庭前邮寄给了法庭,但判决书没提及这些证据。上诉书中,张铭认为这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被告马倩倩的情况,邢鑫认为,首先要查明被告是否被盗号发布上述言论,其次要分析该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即便该言论构成侵权,若有人盗用账号发表不实言论,她本人也属于被侵权人,后果应当由实际行为人承担。如判决载明,马倩倩应当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如能证明其所言属实,则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或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

全国消费经济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表示,被告张铭在知乎网上匿名发言的言论,侵权事实相对较轻,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张铭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考虑张铭是真实考生,可以发表自内心真实感受,他也是正当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后,没有接受原告罚款两人各5万元,而是罚款2500元,这是合乎情理和法理的。

洪涛认为,网络条件下,个体网民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作为网络的服务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是,对消费者网络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从法律平衡角度,其最根本的保护对象还应该是消费者。

名誉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法律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评价权是当下消费者所拥有一种新兴权利,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应运而生,《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最高法也曾给出司法解释,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是一种“公正评论权”。

这起案件,本质上是消费者行使评价权与商家主张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在知乎网站上通过问答的形式,对某种商品、服务作出评价,是一种相当普遍,司空见惯的行为。大部分人也默认,这属于消费者正当行使评价权——我购买了你的商品或者服务,体验不好,感受不佳,当然有权利给差评。但事实上,由于知乎网站本身并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又可以采用匿名机制,很多时候无法判断,这类评价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构成侮辱诽谤,毕竟,因为商业竞争而恶意差评的事情,也并不罕见。因此,消费者的评价权有没有超出边界,经营者的名誉权是否真实地受到损害,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情理上,都一定会因为立场不同而存在争议。

而本案中一个重大的争议点就在于,两名网民所说的“……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评价,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是否客观上损害了商家名誉,降低其社会评价,很明显,法院一审认为侵权了,而大多数网友认为“这很正常”、“做得不好还不能说了?”“这样以后谁还敢给差评?!”

在这种与日常生活非常贴近的案件中,如果司法判决与公众认知出现极大的冲突,很容易对多数人的安全感造成冲击,让他们无所适从,感到担忧和气愤,甚至质疑司法的公正性。所以,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应该在判决时更为审慎,并且不仅仅要给出结果,更应给出说理释法的专业引导,回应舆论关切,凝聚法治共识。

而这一案件从侧面也反映出,评价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行使和保障。很多网友表示,自己在平台给出差评,要么被删除,要么遭遇骚扰,而在其他网站匿名评论,现在还有被起诉的风险,那这个评价权不是名存实亡吗?

保障消费者的评价权,是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无论是删除差评、有偿好评,或是恶意差评、刷单炒信,都是对消费者评价权的扭曲和滥用,都应该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技术的升级,去予以遏制和纠正。只有商家和消费者都认可和善用这一评价体系,它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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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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