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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学的母亲张桂芳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的李政学的母亲张桂芳告诉笔者,李政学存在农行储蓄卡的1350万元资金不翼而飞,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起诉到法院,该案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李政学的诉讼请求,李政学不仅背负巨额债务难以善了,维权也陷入困境不能自拔。她作为李政学的母亲不得不为自己的儿子奔走相告,以求的公平和正义!

巨额存款不翼而飞

2013年6月23日,李政学(以曾用名侯启亮)在农行辽源分行营业部办理银行卡,同日存入现金140万元,将银行卡交给农行职员刘艳保存。其本人及母亲张桂芳陆续向该银行卡存款,累计数额达1380万元。截至2015年10月19日,该卡存款余额为73.89元。

当时自称为农行辽源分行副行长的刘艳通过关系找到张桂芳和其儿子李政学。刘艳说自己当领导需要以身作则,需要大笔储蓄来完成任务,并要求将银行卡放在银行(刘艳那里)。2015年10月,听说刘艳不在农行上班了,欠了别人很多钱,便去银行窗口查询,得知银行卡上仅剩73.89元,银行卡密码也被改动。

得知巨额资金不翼而飞,李政学认为,将资金存在银行就和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被告副行长刘艳在没有其授权、没有密码、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将巨额资金私自转取,特别是李政学在2013年12月23日将开卡使用的“侯启亮”改名为“李政学”后,侯启亮的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收回注销,“侯启亮”身份信息灭失的情况下,银行将存款转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诉至法院进行维权

2017年1月17日,李政学一纸诉状,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起诉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刘艳是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但农业银行并没有替储户保管银行卡的业务和义务,不能认定刘艳保管银行卡的行为就是农业银行辽源分行为李政学保管银行卡的行为。李政学的银行卡没有通过挂失渠道修改过银行卡密码。如果李政学真的未向他人泄露其银行卡的交易密码,银行卡内打大部分资金通过ATM机、POS机、AUTO自助终端、ZZDH转账电话等交易渠道进行交易不可能完成。

法院还认为,通过公安机关对刘艳的讯问笔录及刘艳自书的往来账页可以证明刘艳将李政学的银行卡用于其以做水泥生意为名收钱、借款以及给付利息的操作,以及刘艳与张桂芳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的事实,将银行卡交给刘艳均是李政学与刘艳个人之间的往来,与农业银行辽源分行无关。

法院最后认为,李政学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存款损失是由农业银行辽源分行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造成的,且即使李政学的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刘艳转出的,该转款行为与刘艳在农业银行的职务并无关联,不属于职务行为。农业银行辽源分行对李政学银行卡的存款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驳回李政学的诉讼请求”的(2017)吉04民初5号民事判决。

李政学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罔顾事实、混淆事实、,没有分清举证责任,违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学政将该银行卡交给案外人掌管,在没有证据证明辽源分行存在过错行为的前提下,仅凭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即主张辽源分行支付存款计息缺乏法律依据。李政学办理的该银行卡设置了密码,该密码只有李政学掌握,银行卡中的款项仅凭密码才能取出,李政学所称辽源分行修改其密码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还认为,在李政学办理和使用该银行卡期间,刘艳并非辽源分行的工作人员,而是辽源分行所属惠宁支行的工作人员。李政学所称办卡存款是为刘艳完成储蓄任务、刘艳是表见代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政学认为其银行卡内款项失踪是因辽源分行的行为所致,应举证证明辽源分行存在过错行为,举证责任应由李政学承担,而非辽源分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坚信银行应该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政学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使李政学的维权陷入困境。

李学政认为,无论是自己还是自己的母亲处于对刘艳农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才将银行卡交给刘艳保管。无论刘艳是辽源分行的工作人员还是辽源分行所属惠宁支行的工作人员,自己不能质疑,更无权查证,只能相信其“完成储蓄任务”的说辞。一二审法院均明确了刘艳农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刘艳作为农行工作人员熟知农行金融规范和规定,自己的银行卡在刘艳保管期间款项被转出,应该就属于刘艳的职务行为,农行辽源分行应该担责。

刘艳保管银行卡期间通过ATM机、POS机、AUTO自助终端、ZZDH转账电话等方式特别是95%以上的款项通过ZZDH转账电话的形式转出。李学政认为,自己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除开通储蓄业务外,没有办理任何其他业务。开通ZZDH转账电话业务必须本人申请开通,填写《客户申请书》和《服务合同》,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并刷卡进行信息确认。自己并没有申请开通ZZDH转账电话业务,那么是如何开通的呢,显然是刘艳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开通了ZZDH转账电话业务。对此农行辽源分行存在过错,应该担责。

李政学还认为,一审法院以如果不知道银行卡交易密码,ATM机、POS机、AUTO自助终端、ZZDH转账电话等交易不可能完成方式转出资金,推理李政学向他人泄露了密码。属于推理错误。事实是,李政学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经过程序同样在农行辽源分行得知了73.89元的银行卡余额,足以推理农行辽源分行不需要密码也有办法进入银行卡账户操控转账等交易,不能排除刘艳利用职务便利修改银行卡密码进行交易。

李政学的母亲张桂芳表示,她将不遗余力的替李政学依法维权,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