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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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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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普通中小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山西省教育大会精神,积极回应当前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优化学校教育服务,努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教〔2020〕2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晋教基函〔202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以服务学生、家庭和社会为宗旨,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发挥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利用中小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学生提供适合的课后服务帮助,切实解决家长无法按时接学生和课外负担过重的困难。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水平,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学生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对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家庭,由家长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学校与家长、学生签订课后服务协议,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与,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学生参与。

(二)科学管理原则。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各类资源。课后服务工作要与学校特色发展相结合,要与课内外、校内外教育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课后服务工作合力。课后服务管理实行“一县一策”“一校一案”,要建立弹性离校制度。

(三)公益普惠原则。课后服务要充分遵循公益性、服务性、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成本分担机制,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费用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课后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保障课后服务有效运行的物质条件和劳务补助。

(四)公开透明原则。课后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各类信息要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五)保障安全原则。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具体安排

(一)课后服务对象。中小学课后服务主要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正常放学后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一般应按“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程序确定,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服务群体。

(二)课后服务时间。学校课后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正常上课日)下午放学后,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或结束时间不早于当地下班时间后半小时,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应提供延时服务,但不得晚于20:30。各县(市、区)要逐步探索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周末课后服务,周六日可安排一天提供周末课后服务。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课后服务内容。学生课后服务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可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个性成长的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活动。课后服务内容包括作业辅导、自主学习、体育、艺术、科普、课外阅读、研究性学习、拓展训练、娱乐游戏、兴趣小组或社团、志愿者活动等不同形式的学习和实践活动。鼓励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严禁占用课后服务时间进行集体授课、补课,严禁将课后服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指导。市教育局将组织教科研部门和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等相关课题的研究,逐步建立具有我市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探索学生假期托管服务,引导和帮助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快乐、有意义的假期。

四、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一)属地管理,政府指导。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指导教育行政部门担负起中小学课后服务的统筹管理职责,发改(物价)、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共同做好课后服务政策制定、指导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学校为主,多方合作。课后服务工作实施主体是学校,要逐步构建以学校为主、社会多方参与的学生课后服务工作体系。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动员家长志愿者协助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同时,还可以邀请科协、文联、群众艺术馆等文体单位或返聘退休教师、招募志愿者,一起参与课后服务工作。

(三)合理分担,规范收费。课后服务必须始终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采取财政全额补贴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取部分补贴或零补贴、收取课后服务费方式的,由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认真核算,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提出财政补贴标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根据市发改委《忻州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成本调查情况的报告》,我市城区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综合成本:小学不高于2.24元/生时,初中不高于3.18元/生·时(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已通过财政补贴解决课后服务经费的县(市、区),鼓励保持现行财政补贴政策。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收费属于服务型收费,由学校向学生收取,收费时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课后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课后服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 。坚决禁止任何学校借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事先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准入条件、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安全保障措施等相关信息。各县(市、区)要遵循区域、城乡和学校类别差异,合理确定离校时间和收费标准;同一区域内的同类别学校课后服务时间和收费标准原则上要保持一致。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课后服务。

(四)强化管理,严格支出。各中小学校应按照本地确定的收费标准逐月进行收费,要合理确定支出标准,据实结算,据实列支,主要用于课后看护教师、管理人员以及外聘人员劳动服务费用,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水费、电费、消耗品购置及学生意外商业险等开支。课后服务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其他无关费用。费用收入及支出情况要定期公开公示,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家长委员会的监督。

(五)教工参与,合理取酬。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保质保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各校在核定课后服务工作总量时,应考虑开展课后服务的时间、学生数以及当地公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范围,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职 工,根据额外增加的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 发放课后服务工作人员报酬的经费要单列管理,所需经费从课后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各地具体操作细则可由本地人社、财政、发改、教育等部门联合制定。 同区域同类别学校参与课后服务人员取酬原则上保持一致。 教职工参与中小学生星期六日、节假日课后托管服务的薪酬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落实责任,保障安全。各县(市、区)要完善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课后服务有专人监管,活动有安全措施,进出有统一组织。

五、市直学校课后托管服务

市直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及时间为小学:每天2小时,2.24元/生·时,市财政补贴1元/生·时,其余部分向学生家长收取;初中:每天3小时,3.18元/生·时,市财政补贴1元/生·时,其余部分向学生家长收取。

市直小学“放心午餐”工程中,教职工参与午餐午休及午间活动服务项目发放的劳务报酬由市政府全额进行补贴,按照每天每班110元标准执行。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课后服务工作谋划、指导和监督,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以学校为主体,各职能部门多方联动参与的课后服务工作保障机制。各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服务内容、课时安排、人员调配、费用收支及质量评价。

(二)加强安全管理。各县(市、区)要坚持把安全放在课后服务的首位,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要落实责任,强化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要严格考勤管理。学生请假离校必须履行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保障课后服务工作安全稳定运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把课后服务作为重点工作纳入中小学校考评体系,加强过程性监管、检查和指导。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时纠正和改进;对整改不积极不彻底、群众意见较大的学校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坚决禁止学校把课后服务变成“培训班”“补课班”;坚决禁止学校借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坚决禁止校外培训机构进入校园组织实施课后服务;坚决禁止学校借课后服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班。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做好课后服务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社会和家长充分理解,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前,通过发放告知书、信息公示、召开家长会、签订课后服务协议和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学校、家长、课后服务人员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切实界定清楚责任,保障各方知情权。要在广大教师中提倡奉献精神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积极投身到学校课后服务中来,解决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彰显新时代人民教师崭新的精神境界和社会价值。

忻州市教育局

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

忻州市财政局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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