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女员工防走光打伞上班被开除,向公司索赔33.5万元”的视频在社交平台上扩散,网友纷纷表示“世界之大无奇不有”。5月27日,潇湘晨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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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裁定书中提及,张某某认为其工位上方摄像头能拍摄到其个人隐私,其所在的位置容易走光,加之公司高管是男性,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

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张某某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两次书面向其发送了《警告信》。张某某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数十个工作日。2019年7月,公司以张某某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某向法院起诉公司。

一、二审法院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某诉请深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否予支持问题。

从公司《通知》内容可以看到,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且安装的位置也通常在墙角上方,安装监控摄像头属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无不妥之处。

张某某主张摄像头位于其头顶,易于拍摄到其隐私。但就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来具体分析,无法支持其上述主张。至于张某某所称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于走光的问题,因其并未提供直接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正确。

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张某某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期间,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其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两次分别书面向其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某某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从管理,作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二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在工位上打伞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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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理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认可。综上,张某某的申请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驳回其再审申请。

大部分网友认为公司作法并无不妥:“公共场合安装监控是合理的”“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装摄像头是正常的,支持公司的做法”……也有网友替女员工打抱不平,“打伞这个方式是不佳,但是摄像头角度确实也欠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