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达州发生了一件强奸女小偷的奇葩事。男子何某在家上厕所,但房门未关,小洁(女)看见了,以为没人在家,看见了放在进门处的手机,就进来把手机拿走。从厕所出来后,何某发现手机不见了,追了出去,在楼梯口将小洁和手机人赃俱获。
何某要报警,但小洁苦苦哀求并且表示自己愿意赔偿何某一定的费用。可小洁全身上下加起来才80多块钱,这时何某提出陪他睡一觉,他就不追究小洁的责任。起初小洁并不同意,但是何某又以报警相威胁后,小洁只得服从。
事后小洁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了大亏便报了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调查后将两人均予以刑事拘留。
何某表示委屈和不服:明明是女小偷来偷东西,经过女方同意后才和女小偷发生性关系,怎么就成了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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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女小偷入室偷东西为什么只判了七个月呢?
因为女小偷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B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对应量刑期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房主何某问题就大了,虽然小偷盗窃不对,但女小偷的人身权利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何某利用女小偷偷东西的时候,威胁女小偷发生的性关系,小偷出于害怕,并非是完全自愿,因此何某涉嫌强奸罪。

那么,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如何量刑的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何某被判处三年。
最终,法院判决小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何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此有网友评论说手不干净,心也不干净,居然叫小洁,发现一些网名也是,很阳光很正义的名字往往做事却相反!
也有网友评论说太逗了!这咋看咋像编的段子!三年,男子肠子都悔青了,早知这下场手机都不要了!俩人还挺有夫妻相!男方一口咬定是女的主动要求的,会怎么样?
还有网友评论说报警算威胁吗?如果报警是威胁的话,那么我们遇见违法的事是不是就不可以报警了呢?比如车祸现场,发现对方酒驾,我们要报警,对方为不被处罚而提出拿钱私了,我们接受后难道构成敲诈勒索罪?我认为作为事件的当事人以报警等合法的方式提出要求,而对方为逃避法律制裁同意的话,在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迫认定中应该慎重,当然,如果让对方主动提出补充方式就更好了。在本案中,与其说小洁是不敢反抗,不如说她不愿反抗更合适。小洁是在经过权衡利弊后做出的自认为对她比较有利的选择,所以,从这方面看,可以认定她是自愿的。当然,如果何某除以报警威胁之外,还有其他语言或行为对小洁进行威胁的话,那就另当别论啦。
四川达州这件女小偷偷东西不成反被男房主强奸的事情告诉我们,违法的事,别干。您看,何某本来是受害者,为了占女小偷便宜,为了一时的痛快,被判刑三年!如今,何某表示很后悔。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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