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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3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曲某某(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山区蒂克钻饰珠宝店经营者,户籍地大连)从被告人沈某明(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等人处定制、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并在曲某某经营的中山区蒂克钻饰珠宝店(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大厦)进行销售。

经查,曲某某在此期间销售假冒卡地亚商标产品累计人民币196.9792万元(以下币种相同),获利45.3375万元;销售假冒宝格丽商标产品累计31.7150万元,获利14.1405万元;销售假冒伯爵商标产品累计19.7760万元,获利9.9894万元;销售假冒香奈儿商标产品累计2.9380万元,获利0.6912万元;销售假冒梵克雅宝商标产品累计15.0880万元,获利8.3473万元;销售假冒蒂芙尼商标产品累计153.6373万元,获利53.0722万元;销售假冒尚美商标产品累计81.2420万元,获利32.0679万元;销售假冒堡狮龙商标产品累计20.2020万元,获利11.2715万元;销售假冒迪奥商标产品累计1.4360万元,获利1.0312万元;

假冒MESSIKA商标产品累计1.9875万元,获利1.2365万元,以上合计销售525.001万元,获取违法所得177.1852万元。在上述期间,被告人沈某明购买钻石、戒托,经刻注商标加工成品后向曲某某销售假冒卡地亚商标产品累计64.9513万元,假冒宝格丽商标产品累计3.1121万元,假冒伯爵商标产品累计1.9840万元,假冒香奈儿商标产品累计0.2705万元,假冒梵克雅宝商标产品累计1.6477万元,假冒蒂芙尼商标产品累计70.5557万元,假冒尚美产品累计24.0780万元,假冒堡狮龙商标产品累计7.2177万元,以上合计销售173.817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曲某某还于2016年6月22日以0.18万元的价格销售假冒蒂芙尼商标的白金戒指一枚。

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曲某某抓获到案,并在其经营的中山区蒂克钻饰珠宝店内扣押尚未售出的假冒卡地亚、宝格丽等11个品牌商标的珠宝首饰,标价共计1885798元。2020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某明抓获到案,沈某明自认违法所得26000元。

另查,尚美、卡地亚、宝格丽、伯爵、香奈儿、梵克雅宝、肖邦、蒂芙尼、迪奥商标系各商标权利人在我国同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boucheron、messika商标为商标权利人在法国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延伸至我国领域保护,本案扣押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中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被告人曲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71852元;被告人沈某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曲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71852元,予以没收。被告人沈某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曲某某(中山区蒂克钻饰珠宝店经营者)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刑终6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