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门讲究六根清净,但有些和尚利用这个身份去做世俗之事,惹得清净之地不清净。对于尼姑释智定来说,她身上的袈裟和僧袍只是一件衣服,一件证明她僧人身份的衣服。

在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表示僧侣不可以结婚,而僧侣只要符合结婚条件也是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都将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但若是将婚姻当作不法牟利的工具,那么无论是僧人还是普通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世纪初,部分人为了获取香港的身份证,他们发现和香港本地人结婚的话,可以很方便地获得香港的户口,于是一场以利益互换为目的的婚姻便由此发生。而在吉林,已经出家为尼姑的释智定当时也想要获得香港的身份证,于是便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有香港身份的岑姓货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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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之间并不认识,也没有经过感情培养的过程,而释智定为了获得自己的香港永久身份证,便让自己还了俗,随后和这位货车司机结了婚领取了结婚证。在过了几年夫妻生活后,释智定拿到了自己的永久身份证,而两人也随便找了个借口办理了离婚。在离婚后,释智定便来到了宝莲寺正式出家,随后便有了释智定这个法号。

然而有了法号后的她并没有将心思回归,而是从其中发现了可以捞取油水的地方,随后她便打着帮助的借口,先后与多人结婚,在婚内期间从对方索要财物。她的第二任丈夫便是一位内地商人,两人在香港结婚领证,商人在拿到了身份证后便与她办理了离婚手续。

而她众多丈夫中的两任和她一样是和尚,为了获取她的帮助便同意还俗,先后和释智定结婚获得身份证后,便于她办理了离婚。这两人在拿到身份后,不仅在她的寺院中恢复了和尚的身份,获得了法号,还在寺院中获得了工作。

而根据香港法例,无论是谁,以非法手段取得居留身份,将会被依法取消身份证或居留资格,涉案人士亦会被遣返原居地。

在本案中,释智定为了获取香港的居留身份,不惜借结婚之名委身他人,去获得这个身份。在获得居留身份后便办理离婚,在行为主观上便存在非法获得居留身份的故意。以假结婚的方式非法获得居留身份的行为触犯了当地的法律,而她以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居留身份便属于无效身份,依法会被取消并被遣返。

而她在协助他人获取香港居留身份的同时,还有可能涉嫌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香港刑法中的一条罪名,其规定为:

任何人士如犯串谋欺诈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十四年;

任何人士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港币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

任何人士如签署虚假的通知以促致达成婚姻,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七年;

任何人士如作出虚假法定声明,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两年;

犯重婚罪行的人士,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七年。

而任何人士因虚假婚姻而取得的香港居留权资格,亦将被依法注销,会被实时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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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释智定及因其而获得香港居留身份的人员将面对的除了身份被注销、人员被遣返外,还有可能面临数年不等的监禁处罚。而像释智定这样的主犯,还会因涉嫌串谋欺诈罪行获得更重的刑罚。

而在“帮助”他人获得香港身份的同时,也不忘为自己敛财,尤其是当她成为定慧寺的住持后,其敛财的行为更为疯狂。释智定的师傅尚在世时,为寺院留下了一笔六百余万元的存款,方便日后修缮寺院等时使用。

定慧寺因老旧等原因变得破旧,而且寺院结构还受到了白蚁的侵蚀,有的房间的天花板还出现了渗漏雨水的现象,墙身出现发霉变黑的情况,急需修缮和整理。而释智定作为住持,以无钱修缮为名向社会发起筹款,在这之中便筹集到了各界捐款130余万元,同时在寺院附近也招到了一些义工,义务参与到修缮寺院的工作中。

也正是这些义工在帮忙时,发现了这位女住持与其他僧人不一样的地方。在寺院修缮期间,寺院门口便经常有豪车进出,而其中的豪车之一便是属于释智定的私人座驾。而作为住寺及监院,她的住所也极尽奢华,被举报后警方在其寺院的住所内发现了假发和吹风机,同时她在外面还购买了一所价值3950万的别墅作为私人居所。

对于其非法所得,也将会依法查出来源,将其中的非法所得进行依法没收。而她在被举报后,以涉嫌假结婚被逮捕,一同逮捕的还有其现任丈夫、徒弟和家中的佣人。这些人面对的便是来自法律的严惩和处罚。

而对于其敛财所得,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寺院虽然不属于企业公司也不属于机关单位,但可以被认定为属于其他单位,属于这个社会团体的法人所有。而在本案中,释智定作为寺院住持,依靠其职务之便私吞单位财产,便涉嫌了职务侵占罪,而其量刑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侵占数额和情节等,依法进行判定。

若心中有佛,何处不是修行地,若心中无佛,剃了度也是个俗人,又何必拿着僧人的身份为自己遮丑,打扰佛门清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