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领域,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两大类。

如果制度设计本身有问题,应当问责制度设计者;如果制度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那么应当分析制度未能执行的背后原因,在追究直接执行人员的责任同时,也要视情况追究执行人员相关领导和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

如果制度设计本身存在问题,但执行的人却按照制度加以严格执行,并且造成的不良后果,该追究谁的责任?

如果制度设计不合理,在执行过程中,具体执行的人是否可以变通?如果不合理的制度可以不执行,并加以变通,那谁有这个权力来判断制度合理性?对于这类不执行,是否应该予以处罚?

对于各类公共政策的设计和执行,上述问题同样存在。

这次西安疫情期间,有两起危急病人拒诊事件,引起了舆论热议。为此,西安卫健委负责人在发布会上,鞠躬道歉,并处罚了两家医院。

一家是1月1日因为“孕妇无法提供两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导致流产”的西安高新医院。

另一家是1月2日因为“无法提供核酸证明而延误治疗,导致心梗病人猝死”的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

随后,西安也出台了相关的措施,明确要求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影响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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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的处罚理由,不是这两家医院做法违反相关具体政策或法规,而是未能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责任意识淡薄。

两家医院也出面致歉,为“机械执行”相关防疫政策而道歉。“机械执行”政策,对还是不对?当然不对,因为“机械执行”本身就是个负面评价词汇。

那么,严格执行政策,对还是不对?当然是对,因为严格执行是个正面评价词汇。站岗的卫兵要求列宁同志出示证件,才肯放行,就是严格执行规定。

在“机械执行”或“严格执行”之外,还有一种叫“灵活执行”,对还是不对?这个问题答案谁也不知道,因为不知道你会灵活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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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医院或医生的职责来说,救死扶伤无疑是职责所在。那么问题来了,现在西安卫健委让两家医院停诊三个月,意味着这段时期不让两家医院进行救死扶伤,对很多已经住院的患者来说,手术可能都无法正常进行,这种情况下,这两家医院是应该"机械执行"卫健委的处罚决定,一律停诊?还是说应该灵活执行,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只要有利于患者,哪怕顶着卫健委的处罚,也要履行救死扶伤职责,不停诊,一切以患者的利益为重呢?又一次考验这两家医院的时刻到了。

不知道这两家医院会作何抉择,因为这个抉择已经摆在面前了。

不同的是,之前是要执行防疫政策,对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核酸证明的患者拒诊;现在是面临行政处罚,要执行处罚决定,对患者全面停(ju)诊。

1月14日,两家停业整顿医院之一,西安国际科学中心医院整形外科的院长郭树忠教授的全网求救,让117个危机中的孩子呈现在全国网友面前。

这117个孩子都患有“小耳畸形”。这些病例全部都需要执行两轮手术。

如果医院再被停业整顿三个月,这些已经进行第一阶段手术,无法执行第二阶段手术的孩子会有生命危险。如果分流转院,导致新的医疗事故,这个“承接病例”的医院需要背锅?而且这种安排是不现实的。

目前来看,卫建委的领导与医院领导紧急协调之后,已经同意这117名病患得到豁免。

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措施”继续执行,但是这117名“小耳畸形”的病患,因为主治医生郭教授的“求助”,引发全网关注,得以继续在国际医学医院进行第二阶段的手术。

那么还有其他很多就诊人员或病人呢?

对于西安卫健委的处罚决定,网上评论几乎一边倒地反对。

连一向中肯的老胡都看不下去了,老胡在文章《西安两家涉事医院停业整顿,这是群众利益的当务之急吗?》中说:

“老胡今天中午看到那两家医院被停业整顿3个月的消息,我的第一个感觉是处罚重了,一看网友们的留言,反对声果然一边倒。我的直觉是,西安疫情尚未完全结束,今天还报告了5个新病例,医疗资源应该是紧张的,即使真需要停业整顿这样的处理,是否应当等到疫情完全结束,西安恢复了正常以后再说呢?有什么理由要把这么重的处理现在就推出来执行呢?

另外高新医院也参加了抗疫,即使出了拖延收治孕妇导致其流产的责任事故,那里的绝大多数医护人员和雇员都是无辜的。医院停业整顿3个月,对他们公平吗?而且高新医院拖延收治病人,也有西安防疫各个环节协调不畅的体系性问题,很多人提出,在那名孕妇来到高新医院之前,多家医院已经拒收在先,现在责任主要由高新医院承担,而且受这么重的处罚,在逻辑上不合理,我觉得这种质问并非没有道理。”

从西安的这次情况看,疫情期间,因为一刀切地执行疫情防控政策,拒诊危重患者,并非仅仅这两家医院,而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这两家的事例撞到风尖浪口上,西安卫健委的重罚,有一部分因素也是应对舆情的考虑,但这个重罚措施,是否又一次有欠考虑?

西安卫健委在整个事件中,从政策制定程序、具体规定、处罚执行程序、处罚措施是否恰当?相关人员是否应该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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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医院的疫情接诊政策,也是政府统一制定的。目前来看,西安对政策已进行了一定纠错,要求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影响就诊。

那么,对于这两家医院的停诊处罚,能否从人民群众利益角度出发,尽快予以纠错?

从制度角度来说,任何制度在设计时,应该要事先考虑到可能的紧急情况,并给予相应的紧急通道。(比如,这次处罚停诊后患者手术问题,停诊后是否允许医生继续诊断和救治?)

如果没有相应的考虑,导致制度设计缺陷,并因此产生不利后果,首先是应该问责制度设计者。对于需要灵活的地方,应当在制度中给予一定的指导,否则,执行者可能无所适从,进退失据。

法律界有个说法:如果司法不公正是污染了河流的话,那么立法不公正却是污染了河流的源头。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在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时,还是要多方考虑,听取群众意见,尽可能合理完善。当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但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另一方面,就是通过执行中发现问题,虚心听取意见,加以不断完善。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党和政府)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