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立则磬折,拱若抱鼓。动静有节,趋步商羽,进退周旋,咸有规矩。

我国被称为礼仪之邦,拥有几千年礼仪文化,光是行走,站立、坐姿都有讲究,想必很多人都听过这么一句话:站如松、坐如钟、行如风、卧如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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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古人日常生活的行为举止,当然了,现在没有这么多规章制度,但是依旧需要注重行为举止,遵守规章制度;但对于醉酒,撒酒疯的情况恐怕也顾不了那么多,珠海一位23岁醉酒女穿着短裙跨越电梯,结果造成九级伤残,还一纸诉状将某商场告上了法庭,索赔85万元。

2020年6月,张女士来到珠海某商场用餐,因为外貌出众、身材姣好一入店就吸引了众人的目光,张女士吃饭过程当中还喝了一些酒,喝得虽然不是很多,但也有一些醉意。

张女士用完餐后准备离开商场,不过搭乘电梯时不知道是不是醉意微浓,手提包掉到了电梯扶手外侧钢架上,对于女孩子来讲,包包可是非常珍贵的东西,张女士当即逆行,准备去捡包。

从商场调取的监控录像来看,张女士身穿短裙,准备跨上电梯扶手,周边的工作人员眼看有些不对劲就出声制止,但“警告”和“包包”谁更重要,当然是后者,张女士跨上电梯扶手,并翻越;不过电梯还在运作,张女士在踩上钢架时被惯性甩了一下,加上醉酒状态,很难自控,张女士从钢架上掉了下去。

张女士所处的位置在三楼, 她从三楼跌到了一楼,摔成了九级伤残。

除了身体上的疼痛外,张女士还面临一大笔医药费,张女士觉得商场有责任,于是将商场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85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来看,赔偿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每一个商场都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是因为商场的失误造成了人员伤亡的情况,那么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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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认为商场存在失责情况,因为电梯钢架边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她在不知道这种危险的情况下踩踏了钢架,结果导致了摔伤。同时表示一旁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的制止,商场存在安全漏洞。

侵权案件往往讲究四大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

按照张女士的说法来看, 商场存在安全漏洞,没有设立安全标志,导致她在主观认知上产生了一种错误观念,她误以为跨越钢架是安全行为,但因为商场的疏忽导致最终损害的发生,因此构成因果关系。

张女士虽然这么认定,但是法律有法律的规定,并不是谁受伤谁有理,如果是这样,那岂不是要乱套了。

虽说张女士给出的理由有些荒唐,但商场还是需要给一个解释,商场表示在电梯上下端都有安全标志,他们并不存在安全方面的漏洞,而工作人员看到张女士的时候也出言制止,但工作人员距离张女士还有一些距离。

从张女士跨越电梯扶手到跌落只有短短的几秒钟,工作人员根本就反应不过来,不能苛刻要求工作人员时时刻刻保护客户的人身安全。

而张女士不仅在商场喝酒,还在醉酒的情况下选择翻越,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料到该事件会产生的后果,但她却忽略安全意识,任由其发生。张女士应当承担全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调查,认定商场并未安全漏洞,张女士因个人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驳回张女士85万元赔偿金的诉求。

法院的处理结果公平公正,还了社会一个公道,张女士作为一个公民也应当遵守公序良俗,拒绝“和稀泥”的情况,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人的本性就是趋吉避凶,面对这样的情况一早就应该预料到,幸运并不会每一次都及时出现。

人的行为举止多多少少还是要在约束的范围内,一旦跨越了这个范围,安全、道德也会产生滑坡。

米兰·昆德拉说:永远不要认为我们可以逃避,我们的每一步都决定着最后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