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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广作为一线大城市,机遇大,竞争压力也大,为了拿到一纸户口,他们已是拼尽全力,在激流中最终认清现实。

落户只需要达成一些基本条件就行了。

但是这个条件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达成的,一些企业为了招揽人才,也会以办理落户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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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规则有利也有弊,这样的规则确实为公司增加了更多的人才,但也有一些有心之人利用这一条来达成落户北京的愿望,从人情角度来讲,员工帮公司工作,公司办理户口,原本是你情我愿,为何最后落得对簿公堂呢?

2017年,胡小丽从某大学毕业,他怀着一腔梦想前往了北京,为了落户北京她加入北京某某公司,她跟公司签署了应届毕业生合同,同时在补充协议当中明确提出,本人胡小丽承诺为本公司服务不得少于6年,公司则将留京名额提供给胡小丽。

如果胡小丽在该公司没有工作满六年,那么就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不满六年的剩余期限,并赔偿给该公司。

这一份协定等于就是一份六年的“卖身契”,胡小丽为该公司工作六年以上,如果没有只工作了一两年,那么胡小丽就等于赔付该公司四至五年的工资,而且还没有落户名额。但若是工作满六年,双方都是皆大欢喜。

计划总是赶不上变化,胡小丽在工作期间交往了一位男友,在经历了三年的爱情长跑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

2020年初,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三年的胡小丽以结婚为由,向公司申请了落户,但公司并没有加以批准,胡小丽结婚后就自己完成了迁移户口,胡小丽在这个公司本来就是为了落户北京,她已经完成了落户,也没有必要继续在这里浪费青春,她就向公司提出了离职。

公司并没有批准胡小丽的离职申请,胡某某再次提交了离职申请,并在离职申请中明确表示自己于30日后离职,如果公司没有批准,她可随时自离。

胡小丽提交申请之后,在公司继续待了一个月,随后自动解除了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

胡小丽虽然离开了,但是根据劳动合同规定,胡小丽还需要在公司继续工作三年零五个月,根据公司当年签署的协定,胡某某需要赔偿该公司近50万元的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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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经过仲裁认定,胡小丽应当赔偿该公司34万元。

胡小丽在这个公司也工作了三年,三年的工资都没有这么多,更何况公司已经无法帮她办理落户手续了,既然公司无法帮她办理落户,那么这份补充协议就已经失效了,胡小丽认为自己不应该赔偿,她向法院提出了上诉。

经法院查明,胡小丽跟该公司是以北京户口作为前提,约定的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对此不予支持,胡小丽无需按照补充协议赔偿违约金,但是胡小丽工作三年选择离职,有违我国诚实守信原则,她的离职对该岗位确实遭受冲击,酌情赔偿15万元。

这样的判决自然没有达到公司的诉求,他们发起了二审;而胡小丽同样也不认定这样的结果,她也提出了上诉。二审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法院最终只是认定了胡小丽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其离职行为对该公司各方面的管理造成了实际的费用损失,胡小丽赔偿的是这一部分的钱,并不是按照违约赔偿违约金。

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胡小丽是通过自己完成了户口迁移,并没有通过公司的提供渠道,她的补充协议跟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只能说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如果胡小丽知道三年后就可以拿到户口,那么她肯定不会跟公司签署这项霸王条款,谁都不愿意将自己永远绑在一个公司,如果该公司无法在福利待遇、工资、作息时间满足员工,员工离职也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

公司并不是一个可以讲人情的地方,如果你不能为公司创造利益,那么公司就不会录用你;保持一种良好的经济观念,保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就已经非常不容易了,何必又要为公司伤神又伤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