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6日10:04患者宣某成入住被告x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术后病理:印戒细胞。20l7年11月15日给予SOX方案化疗,14:46患者突发意识不清,麻醉科医师与家属沟通于15:08予气管插管,于15:21予除颤一次,。持续抢救至17:00,遂宣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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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依据鉴定意见,被告医务人员存在未能按照诊疗规范治疗,应急抢不规范,仅有规培医生在场。最终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患者宣某成因“胃癌术后1月半余”于2017年12月6日至被告肿瘤外科进行第二次辅助化疗,入院时,患者自述上次化疗出院后未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查门诊血常规及生化检查未见化疗禁忌,评估生命体征未见异常。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并于当日13:20予钠钾葡萄糖液(美凌格)500ml静滴,14:00再次评估生命体征未见异常;

14:20给予艾司奥美拉唑钠针40mg加入生理盐水100ml静滴护胃治疗;14:30予欧赛针0.25mg+地塞米松针5mg静推防过敏止吐处理,并同时予5%葡萄糖液250ml静滴。14:46,护士去床边护理时发现患者突发意识不清,呼唤不醒,自主呼吸存,呈大喘气状态,立即通知主管医生后遵医嘱予以地塞米松5mg静推,予以吸氧、生命体征监测、血糖监测、心氧饱和度监测,测颈动脉搏动存,测心率173次/分,血压144/101mmHg,血糖10.7mmol/L。

14:48主管医生联系神经内科紧急会诊,维持监测生命体征。14:52神经内科医师到场后立即组织抢救,查体:患者昏迷,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

15:08与家属沟通后予气管插管,后继续胸外心脏按压、呼吸支持、肾上腺素静推、碳酸氢钠静滴,并监测生命体征。期间,15:21及15:27分别予除颤一次,患者意识、心律、呼吸未恢复。持续心肺复苏至17:00,宣布临床死亡。

四、鉴定意见

被告在对患者宣某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医疗技术属于自然科学,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不能凭常人的主观判断来看待,必须借助于医学专家结合专业知识做出综合评判。鉴定专家明确表述糖尿病是一种渐进性的慢性疾病,本案患者抢救时被告已给予三次监测血糖,说明被告对患者的血糖指标异常是引起重视,未进行干预是根据患者的病情,且患者也非糖尿病造成生命威胁。

同时鉴定专家对医生的病历记载的时间与护士的护理记录记载的时间的差异性作出合理解释,认为符合惯例。死亡原因为肺栓塞可能性大。患者为印戒细胞癌伴淋巴结转移性的胃癌患者,病情严重,手术后经历一次化疗,身体状况较前差,且肺栓塞本就是诊断困难、死亡率极高的疾病,其治疗效果与患者发作时身体状态及对缺氧耐受能力有关。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共计140622.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