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株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132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帮忙他人从株洲A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金额99999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唐某甲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株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130号)

2.3.简要案情:唐某甲受他人要求帮忙开发票,后通过他人从株洲A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金额60577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3.1.案例三: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3.3.简要案情:为了结算,黄某某找易某某开票,从株洲B虚开至湖南省A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金额合计:89.29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罗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4.3.简要案情:罗某某签订虚假苗木销售合同、清单、资金过账制造银行资金流,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金额:345.816852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袁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5.3.简要案情:袁某某签订虚假的苗木销售合同、清单、资金过账制造银行资金流,通过他人向湖南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B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金额:274.179221万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万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株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128号)

6.3.简要案情:为了结算,万某某找罗某某帮忙开票,后虚开66份、648.8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杭州A公司。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 但有证据证实万某某和杭州A有500余万元真实交易,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7.2.案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株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129号)

7.3.简要案情:王某某向A发展集团承接某项目提供了20.552万元的苗木。A发展集团需要发票做成本,让王某某多开发票。后王某某找到他人从株洲三家农业合作社虚开18份、170.8835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A发展集团。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株洲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8.2.案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株天检刑不诉〔2021〕26号)

8.3.简要案情:株洲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以支付开票费向广州B科技公司取得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万元;取得温州C科技有限公司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万元;取得金华D科技有限公司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万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株洲A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发票10份金额累计50万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案发后株洲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株洲A科技有限公司积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了罚款,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A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9.1.案例九:徐某某虚开发票案

9.2.案号:攸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攸检刑不诉〔2019〕48号)

9.3.简要案情:曾某某经邓某某介绍,以徐某某实际控制的江西A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攸县多家医院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医疗器械,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01份,金额:4701528.25元,税额:141045.62,价税合计:4842573.87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株洲虚开发票罪律师 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