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错误,避免出现同类行为;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徐某系某村村民。
在2020年1月21日的时候。
驾驶车辆载其妻万某、儿子徐某1、其姐徐某2。
自武汉市返回其某村家中。
并和自己的父母,还有自己的姐夫向某等人聚餐。
对于当地村委所宣传的防疫政策,也是颇有微词。
面对“近期不出门、不聚会、不参加宴请、不整酒”的倡议。
徐某曾对着村里的夏某(时任村委会主任)说道。
“我从武汉回来的是臭GS啊,门都不能出么?”
但还是于2020年1月28日签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个人承诺书》。
(下文简称承诺书)
但是在签署承诺书的当天。
以及后续几天前往同村村民雷某之母葬礼的时候。
仍然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
而根据证人莫某所讲自己和徐某的每次见面。
对方都不戴口罩。
而徐某自己的供述也是佐证了这一点。
他表示:“自武汉回到老家,走动期间一直没有戴口罩。”
“正月初四、初五戴了一会儿后做事不方便又摘了。
初七去药店买药才佩戴口罩。”
在2020年1月31日已经出现明显症状的情况下。
仍然选择在第二天外出走亲戚。
于2020年2月3日被确诊。
之后又有五名密接者被确诊,另有84人被集中隔离观察。
(根据法院判决,其中徐某拒绝执行预防和控制措施。
致与其共同生活的儿子徐某1感染病毒与客观实际和相关规定不符)
而根据2020年1月24日。
相关的《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令》规定。
1.禁止各类整酒和公众聚餐、集会活动。
2.所有涉汉人员必须加强自我防护,居家观察,禁止串门。
徐某自己所签署的承诺书当中。
也包含疫情期间不串门、不拜年、不走亲戚。
每天活动范围不超过个人院坝,对有意向到自家串门的电话劝止等内容。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徐某在疫情爆发之后。
从武汉返家后。
不履行如实报告义务;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多次违规外出。
拒绝执行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
造成多人被感染,引发严重后果!
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鉴于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
且认罪认罚,当庭悔罪。
相关社区方面和防控指挥部都同意判处缓刑。
所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得难听点就是极端的自私。
这些规定并非是限制你一个人的,也并非是歧视谁。
而是需要在一定阶段所做出的控制措施。
并不是抛弃,恰恰相反,是一种保护。
可是却为了一己之私,造成周围恐慌。
这就是非常不对的行为。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遵循规定,牢记个人使命,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