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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君子法之原
编辑|小茄茄茄子
《吕氏春秋》有言: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眼前利益易得,但是只顾眼前不思长远的做法就等同于断己后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话题从古至今已有千年,时至今日仍有人无视渔业资源的保护。

近日,重庆一男子使用可视化锚鱼竿打渔被当地警方查获。相关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网友们纷纷直呼:视频锚鱼太残忍!也有网友提出疑问:钓鱼没事,锚鱼怎么就违法了呢?甚至眼尖的网友看到“刑拘”两个字,更是疑惑:锚鱼犯罪了吗?要被判刑吗?

重庆一男子锚鱼被刑拘

今天,我就借助官方已发布的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读一下锚鱼行为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6日夜间,江油(化名)和江河(化名)两人在湖南岳阳洞庭湖某水域捕鱼。两人使用的渔具包括锚鱼竿和钩刺耙刺,两根锚鱼竿上都装有钩刺耙刺。两人在捕鱼操作过程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已经捕获的水产品有2斤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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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锚鱼示意图

[判决结果]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江油、江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注意:此处的罚金是刑事处罚的一种。

[案件解读]

生物资源多样性


1.合法捕捞和非法捕捞的区分有三个关键词

(1)禁渔区:禁止捕捞的区域;
(2)禁渔期:禁止捕捞的时间;
(3)禁用工具、方法: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

2.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有一个关键词

“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与否是按照行政违法处理还是构成刑事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区分关键。

什么算“情节严重”?包括以下7种情况:

(1)非法捕捞水产品达一定数量或价值;
(2)非法捕捞重要苗种、怀卵亲体达一定数量或价值;
(3)在资源保护区捕捞达一定数量或价值;
(4)禁渔区内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
(5)禁渔期内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捕捞,造成严重影响;
(7)其他。

3.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案件中的罚金与行政案件中的罚款虽然都是剥夺违法犯罪人的财产,但是意义完全不同。前者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将留下案底。


4.锚鱼违法是因为使用了禁用渔具、方法

违禁渔具的认定

2021年12月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正式实施。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杆)被纳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范畴。

也就是说,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使用锚鱼竿捕鱼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面临刑事处罚。

5.相对于钓鱼,锚鱼为什么被严令禁止?

钓鱼是“鱼找人”,锚鱼是“人找鱼”。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锚鱼的方式是借助摄像头等观察水底状态,将钓竿甩到水里,然后迅速拉回,无论钩子挂到鱼的哪个部位,都能把鱼拖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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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鱼的操作细节

这种方式的危害就在于:第一,对水底生物杀伤力很大;第二,损害到其他水底生物,破坏生物循环;第三,暴力性强,相对于钓鱼的趣味性,它纯粹是为了经济利益。

[划重点★]

1.锚鱼并不绝对构成犯罪,只有符合以下情况才构成犯罪:(1)在禁渔区锚鱼;(2)在禁渔期锚鱼;(3)锚鱼达到一定数量、价值;(4)公海锚鱼,影响严重……

2.钓鱼、网鱼也不一定都是合法的,比如:(1)钓具属于禁用;(2)在禁渔区捕捞;(3)在禁渔期捕捞……达到犯罪标准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3.法不溯及既往,对于规定之前发生的行为,不可用新规将其纳入犯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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