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会面临死亡,不管是谁都逃不过这一自然规律,只不过死法各不相同,有人可能因遭遇意外而死,有些人则能活到寿终正寝。如果死的没有痛苦那死亡就并不可怕,真正让人感到恐惧的,是在无尽的折磨中慢慢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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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慎得上一些慢性疾病,其中的煎熬都是我们难以想象的,为了直截了当的结束痛苦,安乐死这种死法被发明问世。它可以让被执行者,在没有痛苦中逐渐死去,常见安乐死是以输液的方式,让患者逐渐失去意识,在睡梦中死去。

但是在中国安乐死是禁止的,可有人就以身试法,帮助别人执行了安乐死。事后他表示很后悔,还说就算别人给他100万,也不会再帮任何人执行安乐死了。

一、患者的请求

中国第一个帮助别人执行安乐死的,是一个叫蒲连升的医生,他目睹了患者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状态,为了让她死的有尊严,且能早日结束痛苦,所以才会这么做。可是几个月后,他却被警方以故意杀人罪逮捕,在看守所关了将近500天。

那年正在西安上班的王明成,突然接到大姐打来的电话,这才得知母亲夏素文已经住院很多天了。听到这个消息,他马上急匆匆的赶回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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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成的妈妈是一个单亲母亲,丈夫早早就去世了,含辛茹苦将三个女儿和一个小儿子拉扯大。不幸的是,上天没有眷顾这位坚强的母亲,反而让她饱经磨难,患上了肝硬化腹水。

因为没有多少钱治疗,夏素文的病情越来越严重,腹部高高隆起,水肿严重,大小便失禁,整个人骨瘦如柴。后来她实在无法忍受,直接对儿子说:给我一个痛快的死法吧,实在太煎熬了。

其实再继续治疗下去也是慢性死亡,夏素文已经没有康复的可能,王自成也不忍心看着母亲继续这样,于是他找到主治医生,希望可以为母亲实施安乐死。听到这个消息,医生马上拒绝了,因为安乐死在我国是禁止的,属于违法行为。

蒲连升义正言辞的告诉王明成:如果不愿意治疗,就办理出院。大孝子王明成情急之下,直接对蒲连升下跪,请求他为母亲执行安乐死,并表示一切责任由他承担。

蒲连升心软了,夏素文的惨状他是看在眼里的,他心里又何尝不同情病人,也希望患者可以早日结束痛苦。架不住王明成的恳求,蒲连升决定为夏素文执行安乐死,他为夏素文开了100ml的复方冬眠灵,这样的剂量,足以让人在睡梦中死去。

二、无妄之灾

他让王明成一家在处方上签了字,然后第二天就为夏素文注射了100ml的复方冬眠灵。没过一会,夏素文就一声不响的离开了人世,结束了痛苦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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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注射人不是蒲连升,而是他手下的一个实习生,因为每个人都害怕承担责任,包括蒲连升自己。实习生当然也不想打,但蒲连升威胁实习生,如果不听他的话,就把他赶回学校,让他没法继续工作。

蒲连升就是因为担心会出意外,才委任别人执行安乐死,没想到他担心的事情真的发生了。王明成的姐姐在1986年7月份,来到医院讨要说法,她们认为是医院将母亲治死了,属于医疗事故,遭到医院的否决后,又向公安机关和法院提起诉讼。

甚至王明成和他的妹妹也被牵扯进来,后来蒲连升还有王明成及妹妹,和另外一个李海华的医生,一起被逮捕了。蒲连生觉得自己没有错,因为他和患者没有纠纷,自己没有理由害死她,但是他知道安乐死在中国是禁止的,这件事情他不占理,所以他准备好了去国际法庭打官司。

但是他也没想到自己在看守所一待就是492天,1991年4月,蒲连升和王明成的判决结果下来了,二人均是无罪。可检察机关却不同意,提出了上诉,一年之后二人再次被判无罪。

三、安乐死的存在

王明成继续回到原来的岗位工作,但是后来他下岗了,每个月只有230元的低保,加上妻子的工资,一个月也不到700元,全家都需要开销,他只能继续出去打工。可他却查出患上了胃癌,就算为他不停的注射止痛药也无济于事,他向医院提出执行安乐死,不过因为之前的例子,医院拒绝了这个请求。

蒲连升被释放以后,很多人都不理解他,朋友全部和他疏远,甚至家人也对他满是埋怨。在后来的采访中说道:他自己对这件事十分后悔,当记者问他,如果再给他一次机会,还会不会这么做?

他说如果就算给他100万,也不会帮助患者执行安乐死,因为这件事,让他受到了很多非议。但是对于安乐死,他没有表现出很痛恨,反而很开明,说自己以后也是要执行安乐死的,他认为安乐死是最没有痛苦的死法,就算现在是被禁止的,他仍然不反对。

为什么会有人喜欢安乐死呢?因为安乐死相当于其他死法,是最容易被接纳的。但是自杀时的痛苦其实起到了把很多想轻生的人挡在门外的作用。当一个人想到割腕时的疼痛,窒息时的压抑,跳楼时的粉身碎骨,他就会开始恐惧,生理上拒绝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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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杀没有痛苦,人也就不会去恐惧死亡,因为死亡的痛苦,跟他现在承受的痛苦相比,实在太轻松了。

那安乐死为什么被禁止呢?如果安乐死被法律允许,那承受不住生活压力而自杀的人,可能会络绎不绝。安乐死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自杀门槛拉高自杀率。

四、总结

安乐死这个事不是绝对的,所谓的隐患,都可以通过法律完善规避,可能更多的是伦理上的问题,毕竟是要结束一个无罪的人的生命。

至于安乐死本身,可以通过较严苛的申请审批手续加以控制,比如必须在患者本人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由本人经过间隔一定时间的多次确认,经过公证处公安医院患者及家属多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其产生的行政执法成本由患者支付,这样应该可以过滤出那些真正需要安乐死的人。当然这只是不成熟的想法,但大方向是这事应该可以通过法律,和规范程序加以控制。